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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 發佈時間:2015-06-17 06:34:40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建鄴區人民政府現依法向董玉琴公告送達寧建徵補字[2015]第16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決定書如下:

  建鄴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寧建府徵補字[2015]第16號

  徵收人: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俊

  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69號

  被徵收人:董玉琴

  聯繫電話:13770797663

  被徵收房屋地址:南京市建鄴區鷺鳴苑小區07幢44—3號

  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人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寧建府徵字〔2012〕第1號),對建鄴區江東中路以東、集慶門大街以南、雲錦路以西、幸福河以北,具體包括鷺鳴苑1幢~15幢、中油積善加油站、南京木工機械廠、世紀緣生態大酒店、鷺鳴苑社區辦公用房、地鐵集慶門大街站用地等實施徵收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徵收人依法將房屋徵收決定以及《鷺鳴苑危舊房改造地塊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進行公告。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17日止。

  被徵收人董玉琴,房屋位於南京市建鄴區鷺鳴苑小區07幢44—3號,産權人董玉琴。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86.39平方米,用途為商業,在本次徵收範圍內。經南京市公證處以搖號方式確定該項目的評估機構為江蘇中證土地房地産評估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和江蘇中正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建鄴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被徵收人的房屋經江蘇中證土地房地産評估造價諮詢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總價格為人民幣3313402元。徵收人向被徵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後,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但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不予認可,拒絕搬遷。經多次協商,雙方無法在簽約期內達成徵收補償協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建設的正常進行,徵收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徵收人董玉琴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鄴區鷺鳴苑小區07幢44—3號的房屋實施徵收,按照《鷺鳴苑危舊房改造地塊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在《鷺鳴苑危舊房改造地塊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所提供的商業房進行産權調換。

  二、若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按照江蘇中證土地房地産評估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徵收評估結果,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人民幣3313402元,裝潢及定附補償等為人民幣86390元,合計人民幣3399792元,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

  三、若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按照《鷺鳴苑危舊房改造地塊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所提供的商業房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結算。

  四、由徵收人給付被徵收人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和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和《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及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的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運費。

  五、限被徵收人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辦理徵收補償手續,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徵收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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