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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佈融資融券新規

  • 發佈時間:2015-07-02 08:29: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07月02日 00:05:08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1日電(記者趙曉輝、許晟)中國證監會1日晚間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已開信用賬戶但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可以繼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追加擔保物的規定,並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

  根據證監會提供的新聞稿,《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始於6月12日,原計劃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證監會《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第5條的規定,證監會規章徵求意見時間原則上為15日,但因情況特殊,需儘快發佈、施行的除外。考慮到目前市場運作情況,根據市場和監管工作需要,證監會決定於2015年7月1日發佈《管理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明確,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管理辦法》規定,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將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截至5月底,全行業凈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管理辦法》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新增規定,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為了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此外,本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了現有風險監測監控機制,結合業務實際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禁止行為。同時,還將《管理辦法》上升為證監會的部門規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和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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