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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發佈 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

  • 發佈時間:2015-07-02 08: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溫濟聰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7月1日訊 (記者 溫濟聰)中國證監會今日晚間正式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監會吸收了進一步明確客戶適當性要求的建議,將“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不低於50萬元”等要求,明確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並修改完善有關條文。對於目前已開立信用賬戶但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可繼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對“取消參與融資融券的準入門檻”等建議,考慮到貫徹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的要求,未予採納。

  為促進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此次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等因素對各項風險控制措施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二是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將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證券公司凈資本規模相匹配,要求業務規模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截至5月底,全行業凈資本0.97萬億元,據此測算,全市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還有增長空間。

  三是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在維持現有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允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信用狀況等因素與客戶自主商定展期次數。

  四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取消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本次修訂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了現有風險監測監控機制,結合業務實際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禁止行為。

  據了解,現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為證監會2011年10月發佈。根據融資融券業務發展實踐需要,證監會研究修改了《管理辦法》。2015年6月12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饋意見70余件。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本次修訂稿總體認可,普遍認為本次修訂建立了逆週期調節機制,完善了風險防範措施,優化了業務運作機制,有利於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

  又訊 為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平穩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對現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並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上交所稱,該所于2014年2月21日發佈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的通知》、2013年5月24日發佈的《關於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深交所稱,該所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關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6.1條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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