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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賠償不是商家説了算

  • 發佈時間:2015-06-30 08:31:45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由於南韓近期發生的中東呼吸綜合徵疾病,引發部分消費者赴韓旅遊恐慌,進而導致取消旅遊合同的消費糾紛不斷發生。

  6月5日,消費者劉先生向河北區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其在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增産道門市部簽訂3人赴南韓旅遊合同,約定6月24日出發,已交付8400元的全部費用。但因南韓發生中東呼吸綜合徵,害怕身體健康受到影響,遂向旅行社方面提出退團要求。旅行社方面表示,提出退團需扣除30%的費用作為違約金。劉先生對此説法不予認可,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尋求消費者協會的幫助。

  河北區消費者協會通過調查核實情況後,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應當與旅行社實際發生的損失相對應,不能單純按30%的比例索要違約金。經河北區消費者協會主持調解,雙方約定在國家未發出赴南韓旅遊警示的情況下,由消費者每人交納300元違約金,如在6月24日前國家發出赴南韓旅遊警示,則消費者無需交納違約金。最終,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消協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有關合同取消所涉及的賠償問題,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合理有據的範圍內進行賠付。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市場品質監管部門進行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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