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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農戶”模式下契約選擇的影響因素

  • 發佈時間:2015-06-26 07:31:2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蔡榮

  “公司+農戶”已成為中國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主導模式。“公司+農戶”模式可以採取銷售契約或生産契約作為維繫交易的紐帶,在銷售契約下,龍頭企業僅控制交易環節的重要決策,在生産契約下,龍頭企業還進一步控制生産環節的重要決策。本文利用安徽省水稻主産區訂單售糧農戶的調查數據考察“公司+農戶”模式下的風險分配製度對農戶契約選擇的影響,揭示當前“公司+農戶”模式運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並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和措施。本文研究所用數據是由筆者所在的課題組在安徽省水稻主産區實地調查所得。

  問卷調查計量結果表明,契約價格升水、要素賒賬供應、生産技術指導等表徵風險轉移制度的變數對農戶契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此外,貨款支付方式等也是影響農戶契約選擇的顯著性因素。具體分析如下:

  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較高的情況下,與選擇銷售契約相比,農戶選擇生産契約的可能性要高。統計結果也證實了這一點,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超過5%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佔84.1%,而在契約價格升水幅度不超過5%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只佔24.8%。對於農戶而言,契約價格在市場價格基礎上的改進不僅意味著價格不確定性的下降,而且也表明瞭農戶銷售收益風險的下降,因此,在理性的驅使下,農戶對生産契約的選擇激勵將增強。

  在簽約企業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情況下,農戶選擇生産契約的可能性較高。統計結果顯示,在表示契約企業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佔66.7%,而在表示契約企業不提供要素賒賬供應服務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只佔3.6%。經調查還發現,農業企業向簽約農戶賒賬供應稻種、肥料和農藥等要素的原因有二:一是保證所收購稻穀品質一致性;二是激發農戶簽約積極性。當簽約企業向農戶賒賬供應稻種、肥料或農藥等生産要素時,儘管選擇生産契約將喪失一部分經營自主權,契約風險有所增加,但仍能夠在某種程度上促使農戶選擇生産契約。

  在簽約企業提供生産技術指導的情況下,農戶選擇生産契約的可能性較高。從調查中發現,在表示契約企業提供生産技術指導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佔85.9%,而在表示契約企業不提供生産技術指導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只佔12.8%。農業企業向合作農戶提供的生産技術類型主要包括水稻新品種及栽培技術、肥料施用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等,其目的是提高合作農戶最終交付的稻穀品質,而農戶之所以接受這些技術,其目的則主要是為了增加稻穀的産量和降低稻穀産量波動的風險。

  簽約企業對貨款支付方式採取即時支付時,農戶選擇生産契約的積極性相對較強,這在統計結果中也得到了證實,在表示契約企業貨款支付方式為即時付款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佔67.8%,而在表示契約企業貨款支付方式為延期付款的農戶中,選擇生産契約的只佔25.4%。交易採取延期付款的方式將會削弱農戶選擇生産契約的積極性。

  針對以上結論可以看出,要促進稻穀供應鏈上契約關係從鬆散型向緊密型轉變,一方面需要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的發展,如提供資金、稅收、技術以及資訊服務等諸方面的優惠政策;另一方面,還需要積極鼓勵龍頭企業創新契約組織形式,完善風險轉移制度安排,增強規避農戶經營風險的功能,通過提高契約價格升水幅度、提供稻種和肥料等要素賒賬供應服務以及農業生産技術指導等措施來降低農戶面臨的價格風險、資本風險和産量風險等。此外,政府還應當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督和管理,如在企業與農戶交易的貨款支付方式上,需要竭力避免企業拖欠貨款的欺詐行為,從而減輕農戶選擇緊密型契約交易的心理擔憂,在契約條款的設置上,需要進一步補充和規範針對企業違約的具體懲罰措施,降低農戶契約風險。

  (作者單位:南京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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