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用工概念如何才符合法律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6-23 06:29:42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題〕
鎮海區的吳師傅遭遇到一起勞動糾紛:去年8月,他到一家公司工作,主要負責門窗的製作與安裝,當時,生産任務非常緊,一天工作近10個小時,雙休日還要加班。但前幾天,公司老闆突然通知他,公司承接的門窗製作與安裝已基本完成,吳師傅不需要再來上班,實際上是把吳師傅辭退了。為此,吳師傅要求清算工資,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但老闆稱,吳師傅的情況屬於彈性用工,除了清算工資外,不能獲得補償。
〔説法〕
用工是一種使用勞動力的方式,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劃分。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共3種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的終止時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固定用工,稱為固定工,用工手續完備,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全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臨時用工,有的單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續常常不完備,工資福利待遇與固定工相差很大,同工不同酬;非全日制用工,稱為小時工,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發,一般不簽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
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標準工時工作制,適於工作時間固定,即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不定時工作制,適於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或工作,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於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
另外,現在還有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
在所有用工形式中,除固定期限用工、固定用工、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以外,其他都可歸為彈性用工形式。所以,彈性用工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現在有些企業把彈性用工簡單地定義為彈性工作制,也有些企業把它理解為淡旺季用工模式,這是不正確或者説有所片面的。
本案中的吳師傅在這家門窗加工企業連續工作了8個多月,且每日工作8小時以上,每週工作超過44小時,無論用人單位的用工是不是彈性的,其實質是全日制用工。企業在對吳師傅辭退時,不但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還要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清算加班費。
(程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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