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環保核查工作制度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5-02-13 15:30:33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申請對環保核查工作制度有關問題予以解釋的函》(京環函〔2014〕7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我部按照“減少行政干預、市場主體負責”的原則,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印發了《關於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環發〔2014〕149號),要求各級環保部門不再組織開展上市環保核查。
二、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切實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責任,我部優化調整了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工作。今後,我部不再直接組織開展重點行業環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類文件中發佈的有關行業環保核查的相關要求不再執行。地方政府對開展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另有規定的,地方環保部門可根據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核查,但須嚴格遵循“自願、透明、公平、公開”的原則,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國精神,環保部門原則上不應再為企業出具環保達標守法證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業出具環保證明文件的相關要求自本文件發佈之日起予以廢止。
四、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我部關於污染源環境監管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要求,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排污許可證發放、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等環境資訊,以便於相關政府部門以及社會機構查詢。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快推進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企業徵信系統建設工作。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2月10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商務部辦公廳,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