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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被砸物業需要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6-23 06:29:42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今年3月的一天,北侖的李先生將其所有的轎車停放于某小區商住樓下停車位,後樓房墻體脫落,外墻磚及水泥塊砸中了轎車,致使車輛損壞,支付汽車修理費近萬元。因轎車投保了車輛商業險,保險公司向李先生賠償了汽車修理費後取得了追償權,保險公司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追償汽車修理費。

  物業公司稱,小區樓房外墻磚及水泥塊脫落引發的意外事故屬於建築物侵權糾紛,賠償義務人應當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而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是全體業主,並非物業公司,因此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認為,物業公司通過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而成為建築物的管理人,其不能證明自己沒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北侖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判決,物業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汽車修理費。

  〔説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保險公司在對李先生的損失作先行賠付後,取得了向侵權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因此,本案所要解決的是物業公司是否應對李先生車輛的受損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案中,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共有部分負有一定的檢查、維修義務,承擔管理人的職責,但其未盡到及時檢查、維修的義務,且不能證明沒有過錯,故應對涉案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侵權責任法第85條中物件損害的管理人一般作擴張解釋,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負有管理、維護義務者可認定為管理人,在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時,管理人若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申亮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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