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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萬被私了案”是純粹的經濟糾紛嗎?

  • 發佈時間:2015-06-16 02:32: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此案中楊某曾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救濟,但不意味著此案就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糾紛,法律雖未禁止公安機關調解經濟糾紛,但調解經濟糾紛顯然並非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更無權將經濟糾紛的調解與對刑事案件的處理進行捆綁。

  央視《焦點訪談》報道深圳警方對一起涉嫌780萬元的合同詐騙大案私了撤案後,各路媒體紛紛跟進報道,更多的案情內幕得以披露。其中《南方都市報》記者經調查了解到:被害人楊某2002年曾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訴至法庭,請求賠償,但一審二審均被判決敗訴。據此,部分公眾認為此案純屬經濟糾紛。

  在案件真相尚未完全查清的情況下,《南方都市報》的調查報道讓我們知道此案的案情遠比最初想像的複雜。不過即便如此,深圳警方在處理此案過程中的違法嫌疑仍未被消除。

  楊某曾經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並不意味著此案就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糾紛。事實上,許多經濟犯罪就是在經濟交往中發生,並以經濟糾紛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對於楊某而言,通過起訴銀行討回損失不失為一種本能的選擇。但民事訴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楊某必須自行證明銀行存在過錯,才能讓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損失。由於楊某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遂以楊某舉證不能判其敗訴。但需要指出的是,楊某不能自行證明的事實不代表就是虛假的或者不存在的。正因為考慮到公民自行舉證能力的限制,法律才把一些情節嚴重的合同欺詐、民事侵權行為上升到合同詐騙、刑事犯罪的高度,交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和檢察機關代為公訴。

  因而,楊某在民事敗訴後選擇尋求刑事救濟。深圳警方在報案數月後才決定立案,其間也許經過了仔細的初查,才確認了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此前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並非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從邏輯上講,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並非排斥關係,即便銀行沒有過錯,也不能證明鐘某取走錢款就是合法的。

  對照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發現:首先,既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那麼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初步確認此案升級為刑事案件;其次,公安機關撤案的合法理由應當是,經偵查發現案件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私了;再次,法律雖未禁止公安機關調解經濟糾紛,但調解經濟糾紛顯然並非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更無權將經濟糾紛的調解與對刑事案件的處理進行捆綁。據此,之前的“私了撤案”仍是涉嫌違規的,而相關內情仍然需要客觀、公允的深入調查。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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