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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融修訂版彰顯逆週期調節特色

  • 發佈時間:2015-06-13 10:14: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06月13日 08:18:43來源:上海證券報

  □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 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實施逆週期調節

  □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 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客戶融資融券

  市場關注已久的兩融管理辦法修訂版徵求意見稿昨日面世。

  為進一步健全制度,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作,12日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修訂的內容看,辦法在保持原有框架不變的原則下,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一方面則取消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限制性規定,可謂“有緊有松”。

  2006年6月,證監會制定發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並於2010年3月啟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2011年10月,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修訂試點辦法,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轉入常規,此後取得快速發展。目前,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健康,風險可控,但隨著業務的迅速增長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風險控制與防範措施,優化相關業務監管規定,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此次修改《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範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

  《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如下九個方面:

  一是提升法律層級。鋻於融資融券業務已開展五年有餘,《管理辦法》的基本框架和監管要求總體上合理有效。因此,在對《管理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提升其效力,由證監會公告上升至部門規章。

  二是建立逆週期調節機制。境外市場普遍採用調整客戶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等工具對融資融券業務規模進行調整,達到宏觀審慎管理的目的。結合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快速發展現狀,借鑒境外市場經驗,在《管理辦法》中,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週期調節機制。

  三是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監測監控機制。其一是建立客戶信用交易資金的第三方監控機制。其二是明確中證金融監測監控職責,同時規定其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定期向證監會報告監測監控情況。

  四是明確監管底線要求。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六種禁止行為: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是合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要求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與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六是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其中明確參與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最低證券資産要求,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

  七是完善客戶參與融資融券業務條件。取消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和交易結算資金納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寬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條件。

  八是適應市場需要,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

  九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使之更加靈活、合理。記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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