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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可適度集權

  • 發佈時間:2015-06-09 10:21:2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既定法律與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如何開展國庫現金管理,需要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即是由地方政府自主管理,還是由中央政府或相對高層級的政府集中管理。縱觀世界各國的具體實踐,大致可分為分權型與集權型兩種類型。

  所謂分權型,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負責自己的國庫現金管理。在美國,各州政府的現金管理與聯邦政府的現金管理有很大不同,各州政府可以採取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市場運作等多種方式進行現金管理。在英國,地方政府可以自由地投資盈餘現金,還可以獲取來自中央政府的長期借款。在澳大利亞,財務管理辦公室(AOFM)負責管理中央政府的現金管理,州政府作為獨立的實體,擁有自己的財源以及相應的責任,各州政府的國庫現金管理由國庫公司負責。

  所謂集權型,是指國庫現金管理的許可權集中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能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國庫現金管理。在法國,國庫現金管理不僅包括中央政府的國庫現金,而且包括地方政府的國庫現金,決策權完全在財政部。在德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設立了現金管理辦公室,每個營業日終了,各州現金管理辦公室的資金餘額都要匯到聯邦賬戶,各州現金管理辦公室所需支付的款項也要從聯邦現金管理辦公室調撥,而當聯邦現金管理辦公室資金有盈餘時,盈餘資金即轉到財政部在聯邦銀行支付系統開立的賬戶中,在隔夜市場上進行投資。

  一個國家的國庫現金管理,到底是集權還是分權並無一定之規。從根本上講,要依自身的國情而定,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總體上説,分權型具有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節約交易成本等優勢,但也具有抗風險能力差、投機衝動強、監督管理薄弱等不足;集權型則具有便於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便於宏觀調控、便於公共政策的協調與實施等優勢,但也具有交易成本高昂、對地方政府難以形成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等劣勢。各國對這兩種相對立的類型的取捨及運用,完全取決於自身的具體情況。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份工作報告曾比較了發展中國家、轉型經濟國家、發達經濟國家三種類型共七個國家(美國、法國、挪威、保加利亞、俄羅斯、巴西、南非)的國庫體系及其集中化程度,為我們總結出一些頗有價值的規律性認識:一是國庫現金管理是整個國庫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一國國庫體系的集中化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庫現金管理的集中化程度。二是不同國家的國庫體系在不同環節上的表現各有差異,比如,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財務管理能力較弱、轉型經濟國家的國庫控制和財務紀律較差,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央政府適合在何種層次上、多大程度上對國庫體系進行分權。三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一般採取高度集中化的國庫體系,而發達國家國庫體系的集中化程度較低。

  法國作為發達國家實行了高度集中、嚴格管理和控制的國庫體系,主要源於其政治傳統,而非管理混亂風險所致。據悉,法國目前正在擴大對預算單位職責授權的分權改革。由於很少有發展中國家有能力對所有的付款承諾進行事前-事後的有效控制、很少有能力建立跨政府範圍的財務管理資訊系統,國庫管理的基礎設施也往往不能確保收入立即劃入國庫單一賬戶,這就意味著國庫現金管理不能在更深層次上實行分權。相反,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基本解決了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正在面臨的宏觀與微觀控制問題,事前控制已被強大的事後會計責任所取代,而各級地方政府乃至預算單位都擁有足夠的財務管理能力和發達的財務服務市場,這就決定了可以在更多層次上、更大程度上進行分權。對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承認這一點則意味著我國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還是要走適度集權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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