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6-09 06:07:52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雷婷從陜西省環境保護廳獲悉:7月1日起,陜西省排污費將執行新的徵收標準。企業污染物排放量若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將按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為實現節能減排和保護生態環境,陜西省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該省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全省排污費徵收標準有所調整。具體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由0.6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在每一處污水排放口,對5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將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陜西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産工藝裝備或産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陜西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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