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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環境公益訴訟困局

  • 發佈時間:2015-06-06 05:59:5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5月15日,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福建省南平中院公開審理。

  作為新環保法實施後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此時開庭,多少讓人有些意外。新環保法實施已有半年,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並未出現預料中的“井噴”。據有關部門統計,今年前5個月,包括此案在內,由民間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僅7起。

  由此,被寄予厚望的環境公益訴訟能否成為環境污染者頭上高懸的利劍,能否成為解決我國環境之困的重要途徑,再次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環境公益訴訟困難較大

  回顧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被告人謝某等3人未經批准,從李某手中購得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採礦權,開採礦石並擴大塘口,導致19.44畝植被被嚴重破壞。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區法院判處3被告人有期徒刑。被告人雖已承擔刑責,但不足以補償環境污染對當地環境與百姓的侵害。今年1月1日,環保民間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依據新修訂的環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5日,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告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訴訟部主任劉湘表示,此案有兩個亮點:一是兩個民間公益組織提起“破壞生態”類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訴訟目的是恢復植被,有別於以往的“污染環境”類;二是借助已有的刑事判決,省去司法訴訟過程中繁瑣、艱難的重新取證、鑒定等環節,證據較為充分。

  環境公益訴訟的本質是鼓勵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監督不履行職責的行政機構和違法排污、破壞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彌補公權力監督不充分、不到位的問題。而新環保法首次明確界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鼓勵社會組織自下而上參與環境監督。但是,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尚面臨諸多問題,如訴訟成本非常高,有的鑒定費高達百萬元。

  “當前環境公益訴訟既有來自法律層面上的挑戰,也有來自環保組織訴訟能力上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

  北京東澤律師事務所楊軍律師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難點主要有3方面:第一是調查取證難。向污染企業及各行政機關取證都有很大難度。第二是污染生態補償鑒定難。包括鑒定機構確定難、前期鑒定費很高等。第三是執行難。排污企業資金跟不上,沒錢支付。

  由此可見,除了新環保法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對於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還有更重要的程式問題,如怎麼舉證、怎麼繳納訴訟費、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賠償金歸屬等一系列問題。

  社會公益組織穩健起步

  相對很多人預料新環保法實施後環境公益訴訟案將會出現“井噴”,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從另一方面解讀了當前環境公益訴訟案的數據。從2009年到2014年,我國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共只有10起。而在剛剛過去的5個月,這一數字已經達到7起。

  在全國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700多家環保組織中,中華環保聯合會是主力軍。馬勇用親身經歷向記者講述了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一起典型事件:貴州有群眾舉報一家造紙企業違規向南明河排污。在安排專人調查發現,該企業白天不排污,總是晚上7點以後開始排污。了解情況後,調查人員第二天一早三四點鐘就趕到現場取證,拿到排污證據後馬上向當地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馬勇説,貴州是喀斯特地貌非常豐富的地區,這家造紙企業就在溶洞上面,緊鄰南明河,所排污水都是夜間通過溶洞最終流入南明河。因為南明河連著烏江,對飲用水構成嚴重危害。接到群眾舉報後,當地環保部門幾次去調查都查不出問題,反而將該企業作為樣板組織開展環保演練。一般不涉及切身利益,公眾是不會主動告發和反映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社會力量來補充,這個污染現象會長期存在。“這是用足環境公益訴訟程式的一個典型案例。”馬勇説。

  針對非政府社會組織(簡稱NGO)的作用,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周晉峰表示,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過程中,首先是發現問題,NGO有特別廣泛的社會基礎,容易發現問題。第二就是調查取證,基金會接手的幾個環境公益訴訟的案源,在取證過程當中都得到了當地和附近的環境組織草根NGO的幫助。還有就是共同合作,充分調動每個人的積極性,發揮環境公益訴訟更大的作用。

  因為新環保法的實施,2015年被業內人士視為環境公益訴訟元年。

  馬勇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有3個方面需要認真對待。第一,環境公益訴訟起步時需腳踏實地才能走好。第二,公益項訴訟制度要有相應的配套和鼓勵措施。第三,處理好利益關係才能確保公益訴訟公信力。

  探索環境類案件司法實踐

  作為全國首批“試水”的環保法庭,昆明中院環保審判庭開展了環境公益訴訟案的探索。探索中還出臺了《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向公益訴訟救濟基金申請訴訟費用,被告敗訴應當承擔的賠償金應向公益訴訟救濟基金支付,修復環境的費用也由救濟基金支出。這一規定很好的解決了公益訴訟成本高及訴訟利益歸屬問題,屬全國首創。

  2010年6月,昆明環保庭迎來了建庭以來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這個由檢察機關出庭支援起訴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判決兩被告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基金”支付人民幣417.21萬元為圓滿結果。

  “通過該案審判,讓污染環境者付出沉重代價,增大了污染者的違法成本,有力震懾了潛在的污染者,為昆明市環保聯動執法機制的探索起到了示範作用。”昆明中院環保法庭庭長王向紅説。作為當時國內公益訴訟案件中最大金額的民事賠償,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出庭跟企業打官司的案件,成為昆明環保法庭環境公益訴訟案的“破冰之旅”,催生了公益訴訟的探索。

  按照昆明中院與昆明市檢察院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提起環境民事訴訟的人定位為“公益訴訟人”,不再稱原告,同時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如今,加快推進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以及考慮由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得到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認可。

  截至目前,全國四級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389個。“新環保法頒布實施以來,不少地方設立了專門的環境案件審判庭,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大環境得到極大優化,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仍然寥寥無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博士説,當前,符合新環保法及司法解釋、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700多個社會組織,多由於存在挂靠關係,主動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意願不足。

  不可否認,儘管一些地方在推動環境公益訴訟方面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與措施,通過探索取得了較好的實踐。但是,環境公益訴訟確實很難。貴州省高院副院長唐林認為,環保訴訟有很強的專業性,對法官的訴訟能力和法律專業能力有著較高要求,需要法官敢於擔當和運用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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