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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前路坎坷

  • 發佈時間:2015-03-31 05:46: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環境公益訴訟領域出現了多個“第一”,標誌著環保組織的維權行為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國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取得了不小的進步。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真的來了嗎?現實中,環境維權之路是否從此一帆風順?

  誰來當原告有了説法

  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損壞林地的採礦主提起公益訴訟,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後首例環境公益訴訟立案。短短時間裏,多起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曾幾何時,環保組織往往被排除在公益訴訟的門檻之外。在備受矚目的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社會組織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也成了原被告爭論的焦點。

  “過去,由於原告資格、訴訟程式、賠償方式等不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相關的訴訟案件不多。”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説。數據顯示,從2000年到2013年,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總計不足60起,起訴主體絕大多數是行政機關和檢察院等公權力機關,環保組織起訴的案件很少。

  到底誰能夠提起訴訟?過去這一備受爭議的核心問題現在終於有了答案。今年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隨後出臺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社會組織的範圍及提起訴訟需符合的條件。“主體資格不明將不再成為環保公益訴訟的門檻,民間環保組織也因此獲得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尚方寶劍’,之後的公益訴訟實踐有章可循。”自然之友環境公益訴訟項目負責人葛楓説。

  實際上,不僅僅是訴訟主體資格,對於舉證、鑒定、地方保護主義等以往影響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各種難題,司法解釋都作出了細化規定。比如針對地方保護主義,司法解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去年底掛牌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即是一個例證,據了解,北京四中院的受案範圍包括整個北京區域的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案件。

  “一個污染事件可能導致跨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因此環境資源類案件往往是跨區域的,存在案件管轄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無疑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説。

  鄭學林表示:“相信隨著新《環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受理條件、辦理程式、責任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得到明確,預計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案件量會有一定數量的上升。”

  立案難打官司更難

  儘管新環保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環境公益訴訟打開了方便之門,但在王燦發看來,這僅僅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真正開展起來,還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甚至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司法解釋規定,環保公益訴訟原則應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避免以往基層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干擾的問題。對此,王燦發不以為然,他説:“在司法體制改革尚未全面進行以及現有法院人事、財政都嚴重依賴地方的情況下,僅靠一紙規定,很難扭轉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的問題。”一個鮮明的例子是,從新民訴法施行以來,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被告多為地方納稅大戶,甚至是龍頭企業,或多或少會受到當地政府的袒護。

  “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也認為:“對於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往往缺乏有效的判斷依據,地方保護和其他因素也時常會干擾。”據了解,2013年,“自然之友”提起兩起環境公益訴訟,均未能立案;而中華環保聯合會更是8次立案無果。

  除了立案難,訴訟成本也是阻礙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但在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志願律師吳安心看來,如果不能立案,前期投入將血本無歸,這種風險讓多數環保組織躑躅不前。2011年,“自然之友”發起的“雲南曲靖鉻渣污染公益訴訟案”,儘管已經立案,但至今尚未開庭;而“自然之友”已為此支付了第一期鑒定評估費用10多萬元。

  此外,“還存在生效判決得不到執行的風險,比如被告無力賠償申請破産清算。”吳安心説,新環保法以及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實施時間才兩三個月,隨著司法實踐的開展,可以預計新的難題還會出現。

  環保組織需苦練內功

  新環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實施,為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打開大門,但環保組織的態度遠非想像中的積極。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調查,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觀意願普遍不高,只有30%的環保組織表示會將環境公益訴訟作為首要維權手段。如“自然之友”計劃面向全國民間組織建立合作網路,但經過一個月的觀察,真正有能力且意願嘗試環境公益訴訟的“小夥伴”並不多,即使“自然之友”願意提供律師資源,一家地方環保組織還是拒絕了合作意向。

  對此,多位專家和多個環保組織表示,環保公益組織在資金、人才、能力等各方面還有很多的欠缺,有心無力;也有的即使有能力從事公益訴訟,但意願並不強,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尚需時日。

  環保組織面對公益訴訟望而卻步,最大的門檻是“缺人”。“環境問題高度複雜、專業。環保組織需要有專業人士,特別是背後專家隊伍的支援非常重要,因為法庭講證據。”吳安心説。在南平案中,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教授劉湘、志願律師吳安心分別擔任“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代理人,並邀請了有關專家作了勘察取證,確保了評估取證的順利進行。

  像“自然之友”這樣的環保組織,可謂鳳毛麟角。王燦發表示,目前,我國民間環保組織多數處在初創階段,缺乏專職的環境工程師和環境法律專家。一些環保組織只有幾位全職工作人員和實習生,工作內容只是做些環境教育的宣傳工作,提起公益訴訟的能力明顯不足。

  王燦發認為,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之路,還會面臨其他很多挑戰。正因如此,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個重要部分,環保組織能否加強自身能力,在專業性和持續性上更進一步,對於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良性發展,尤顯關鍵。環保組織應主動“練內功”,提高“實戰”能力。

  據了解,旨在提高環保組織能力的各種研修班、學習班、實習項目正在火熱地組織起來。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今年將召開公益訴訟的律師培訓班。隨著環保組織能力的提升,可以預計公益訴訟將在我國環境保護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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