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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死亡,財産一律“歸公”?

  • 發佈時間:2015-06-05 02:32:2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村裏的老張打了一輩子“光棍“,一生無妻無子,一直獨自居住在父母留下的老屋裏。年紀大了以後,老張逐漸喪失了勞動能力,好在村委會把他列入了“五保戶”,“吃、穿、住、醫、葬”有了全面保障,也算老有所養。

  不久前,老張因病去世。村委會以對老張盡了“五保”義務為由,把他生前住的老屋收了上去,還利用該房屋辦了一個文化活動室。村幹部認為這是老張對享受了“五保”待遇作出的回報。

  然而,老張唯一一個嫁到外省的妹妹得知此事後,趕來和村委會理論,認為老屋是自己父親留下的遺産,有她的份額,同時,她作為老張的妹妹也有權繼承老張的遺産,因此要求村委會退出房屋。村委會則拿出了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其中“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産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為法律依據,不肯騰退房屋。為此,老張的妹妹將村委會告到了法院。那麼,法律會支援誰呢?

  法官説法:本案中,村委會作為“法律依據”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已經失效了。因為早在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就發佈了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該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舊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舊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五保供養是農村的集體福利事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而新《條例》則規定: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從新舊《條例》中提供“五保”的主體、“五保”資金供給的變化等可以看出,農村“五保”已從農村集體福利升級為了“農村社會保障”。且新的《條例》刪除了舊《條例》中關於“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産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規定。因此,舊條例的該規定已不能再作為村委會收回去世“五保戶”的遺産的法律依據。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産在家庭共有財産之中的,遺産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産。”本案中,老張所住的房屋係其父親留下的遺産,有她妹妹應繼承的份額,因此這一部分應當歸其妹妹所有。而屬於老張的那一部分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本案中,老張的妹妹是老張的法定繼承人,可以要求繼承屬於老張的那一部分房産。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老張的妹妹所有,同時,老張的妹妹要給付村委會為老張支付的“五保”費用。王景龍李峰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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