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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繼承那些事兒

  • 發佈時間:2015-06-05 02:32:2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父子同時離世,兒媳能否繼承公公遺産?

  案例:去年8月,農民老王和獨子小王在幫助鄰居開挖魚塘時,因發生塌方事故雙雙遇難。辦完喪事後,婆婆和兒媳就老王遺留的10萬元存款如何分配發生爭議。婆婆認為這10萬元是自己丈夫留下的,當然歸自己所有,兒媳則認為自己作為小王的妻子,有權分割公公的遺産。雙方爭執不下,兒媳遂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小王是其父老王的繼承人,兒媳又是小王的繼承人,遂判決這10萬元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説法:父子倆同時死亡後,究竟是婆婆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産,還是媳婦有權繼承公公的遺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2條對此作出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本案中,父子倆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應推定父親先死亡,因此兒子對父親的遺産享有繼承權。同時,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在確定哪些財産屬於遺産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産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作為遺産。據此,老王留下的10萬元存款中只有5萬元屬於他的遺産,小王和母親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這5萬元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即小王可以分得2.5萬元。這2.5萬元又屬於小王夫婦的共同財産,其妻享有1.25萬元的份額,剩餘的1.25萬元則屬於小王的遺産。小王的母親和妻子都是小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各分得6250元。也就是説,這10萬元存款中,兒媳總共可以分得18750元。

  履行贍養義務,喪偶女婿是否享有繼承權?

  案例:1993年,闞某與女子小楊結婚,由於小楊的母親早逝,弟弟楊某又遠在外地工作,為照顧岳父起居,闞某就做了到府女婿。2005年6月,小楊遇意外事故死亡,有情有義的闞某主動承擔起了照料岳父日常飲食起居的重擔。2014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10萬元。處理完老人的後事,闞某要求與妻弟楊某共同繼承這筆遺産,楊某則認為闞某作為女婿無權繼承遺産。為此,闞某訴至法院,要求保護自己的繼承權。最終法院支援了闞某的訴訟請求。

  説法:喪偶女婿或者喪偶兒媳是否享有繼承權?這類繼承糾紛帶有一定的典型性。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産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在一般情況下,喪偶女婿或喪偶兒媳的確不是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但該法第12條又補充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30條也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本案中,在妻子去世和妻弟楊某遠在外地的情況下,闞某一直為岳父履行贍養義務近10年,符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定條件,因此有權繼承老人遺産。

  老人再婚,約定“互不繼承遺産”是否有效?

  案例:4年前,喪偶的老梁經人介紹與離異的女子方某相識,二人相處幾個月後打算結婚。為避免將來就遺産繼承發生糾紛,兩位老人婚前達成了一份“身後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去年底,老梁因病去世,老梁的孩子來辦理遺産繼承手續時,方某卻提出當初那份“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違反“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的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因此她也享有對老梁遺産的繼承權。那麼,這個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説法: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阻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遺産的歸屬問題。因為雙方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一旦一方去世,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經常為遺産問題發生糾紛。而訂立婚前、婚後財産以及遺産歸屬協議,不失為防患于未然的好辦法。我國婚姻法的確有“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的規定,但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可以對婚前、婚後財産的權屬問題作出約定,當然也包括對身後遺産作出約定。可見,“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本案中方某既然簽訂了上述協議,那麼就不再享有對老梁遺産的繼承權。

  兒子死亡,父母是否有義務用賠償金替子還債?

  案例:2014年初,老任夫婦的兒子小任向某信用社借款3萬元用於經商。當年10月,小任因車禍不幸離世,肇事方共賠償老任夫婦20萬元。因小任沒有留下遺産,信用社遂將老任夫婦告上法庭,要求用這筆賠償金來清償3萬元借款。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説法: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後才取得,因此不屬於死者的遺産。同時,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説,賠償金的所有者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並非死者。因此,本案中,肇事方賠償的20萬元的所有者是老任夫婦,並不屬於小任留下的遺産,因此信用社無權要求老任夫婦用這筆賠償金來清償債務。

  張兆利王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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