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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責任保障新環保法效力

  • 發佈時間:2015-06-03 05:32:2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據悉,這是新環保法生效以來,最高法頒布的第二個審理環境責任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此次出臺的這部司法解釋,旨在解決環境污染審判實踐中責任不清、法律適用不統一等相關問題,不僅重點規範了污染者如何承擔責任等具體問題,還為法院審判提供了裁判歸責指南,為污染者提供了自我約束指南,為被侵權人提供了精準維權指南,應該説,這部司法解釋的細化責任之舉牽住了環保法治的“牛鼻子”。

  首先,解決了數個污染者的責任認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的問題。儘管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此已有相關規定,但只是原則性規定,且與新環保法等法律銜接不暢,不僅給責任劃分帶來不確定性,還可能導致部分污染者逃脫應當承擔的責任。這部司法解釋則再次紮緊了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籠子,讓污染者能夠清楚算出自己的污染成本,進而權衡自身行為。

  其次,明確了被侵權人維權舉證、固定證據的問題。“證據為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被侵權人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戰。而這部司法解釋對被侵權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涉案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等作出所有規定,再配上污染者明確的責任劃分,讓被侵權人的維權路徑和方向變得更加清晰。

  再次,對弄虛作假行為作出規定。如此,新環保法對各類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變得更加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對遏制影響環評、環測數據造假等行為具有重要作用。

  當然,生態保護形勢的複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環境污染問題不可能所有解決,審判實踐中難免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立法機關、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必須密切關注環境污染發展態勢,根據實際不斷完善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制度,用嚴格的法治為子孫留住青山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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