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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子女中有仨沒法證明是親屬

  • 發佈時間:2015-05-31 06:50:04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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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文化白山訊

  (記者 盧紅)日前,白山市82歲老人王相廷想把自己住了25年的房子賣掉,到老兒子處養老。可沒想到,房子很快賣出去了,而産權過戶卻遇到了大麻煩。

  賣房過戶 親屬證明成難題

  新文化記者了解到,王相廷有4個子女,王恒軍是最小的兒子,今年45歲。老人在白山市紅旗街有一套60平方米的樓房,已經住了25年。2004年,老伴兒去世後,老人就一直跟王恒軍生活。

  “我的哥哥姐姐年齡都大了,他們同意讓我爸把房子賣了在我這養老。”王恒軍説,父親患小腦萎縮,賣房子的手續一直都是他在處理。很快房子有了買主,並交了1萬元定金,相約辦理房産過戶時付清餘款,可到房産管理處辦理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稱必須到公證處公證或有法院的判決書,確定房産的産權才能辦理。

  原來,房産證上雖然只有王相廷一個人的名字,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由於老伴去世了,另外30平方米就涉及到房産繼承問題,老人賣房子則需要所有繼承人的同意。

  王恒軍説,在需要開具的證明中,最難證明的就是與父親的親屬關係。“我哥哥和姐姐結婚後,戶口早都分開單立了,現在戶口簿上只有我還沒有跟父親分開,除了能證明我是父親的兒子,其他子女均無法證明。”王恒軍説,為此他跑了快一個月了,想盡了一切辦法,可一點進展都沒有。

  房産處:需公證或法院確權

  白山市住建局房産管理處副處長于興剛説,王相廷的房子是25年前的,當時老伴兒還在,房屋理應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産。“我們只負責房屋登記,而沒有權利説房子歸誰,辦理産權過戶手續,需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或法院確定産權,其他任何部門沒有這個權利。”

  于興剛表示,由於王相廷老伴那一部分的房屋産權沒有界定下來,按照《婚姻法》和《繼承法》,這部分産權應由她的父母、丈夫、子女共同分。“公證處需要你提供所有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再去調查,形成一個共同的材料,如果按照這個程式,是相當麻煩的,幾乎也是不可完成的。”于興剛説,此外,王恒軍還可以到法院走訴訟程式,讓法院確定産權。再就是到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個調解,拿著調解書,到法院作個認證。

  法院:不符合模本證明無效

  王恒軍決定走司法訴訟的路,起訴父親。可第一關,仍需要開具親屬關係證明。“法院的人跟我説,社區和公安機關的證明都行。”王恒軍説,他找到社區開證明,可卻被告知,證明開不了,因為社區不了解他家成員的情況。

  無奈,王恒軍只好到公安局開具證明。白山市公安局紅旗分局根據王恒軍提供的戶口簿,給其開具了“王恒軍與王相廷是父子關係”的證明。王恒軍想,既然證明不了哥哥姐姐跟父親的親屬關係,乾脆只説父親只有他一個孩子,然而這個證明拿到了白山市渾江區法院,卻不被認同。

  在白山市渾江區法院立案廳,工作人員指著玻璃板下的模板告訴王恒軍,必須按照法院規定的證明模本開具的相應證明才可以。“你的這份親屬證明只能證明你是你父親的兒子,證明不了你父母到底養育了幾個孩子。”沒有證明法院也認定不了,但公安局的這份證明不規範,而沒有具體幾個子女的證明,就無法通過法院的立案審查。

  公安局:依戶籍檔案開證明

  王恒軍再次找到紅旗分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只能根據戶口檔案底子上的東西開具相關證明。“我們只能查到這些了,具體到幾個子女我們真開不了,檔案上怎麼寫的我們怎麼開。”工作人員説,雖然現在戶口簿上體現的就王恒軍一個,但也有可能有其他子女落在別的戶口簿上。

  在白山市公安局戶政支隊人口資訊大隊,民警岳勇龍介紹,公安機關戶籍檔案管理掌握居民家庭成員情況的,可以依據檔案,出具關係證明,如果公安機關不掌握的,由公民自己舉證。

  岳勇龍説,除了戶口簿上的記載,現在工作檔案上也都有家庭成員這一項,用工單位可以出具相關的證明,也可以作為親屬關係證據的依據。

  “司法鑒定也是證明親屬關係的途徑,但這一點公安機關並不建議,因為鑒定的成本很高。”岳勇龍説,戶口簿和身份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完全不需要再額外開具證明來加以佐證。

  街道:財産糾紛無權調解

  在白山市渾江區紅旗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只負責居民矛盾調解,而涉及到房産等財産糾紛的,他們無權調解。

  紅旗街道黨工委書記楊成水錶示,王恒軍的母親去世時,他們社區還沒有成立,具體他父母養育幾個子女,社區確實不掌握。“最好能證明的還在公安,他們有戶口資訊。”楊成水説。

  律師説法

  可以物權確認糾紛起訴子女

  針對此事,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的劉海波説,王相廷可以物權確認糾紛為案由起訴4個子女,請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王相廷應該對配偶已去世、本人為四個子女父親的事實進行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08條規定,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渾江區法院解釋的所謂立案審查是錯誤的。另外,根據第108條規定,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為高度的可能性(即:高度蓋然性),王相廷無需證明其到底養育了幾個孩子,司法實踐中的很多客觀事實是無法通過證據來證明的,正因為這樣,法律上設計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法院應當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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