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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考核排名 打破法院唯“GDP”主義

  • 發佈時間:2014-12-28 09:40:05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開黨組會議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排名。最高法同時決定,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統計分析的參考性指標,作為分析審判運作態勢的數據參考;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較之司法權而言,行政權的行使更加追求效率與執行力,在政治制度中,行政部門上下級往往被界定為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層層考核排名、層層下達指標的管理激勵模式較為合適於行政機關。而司法權行使的終極目標在於通過獨立審判、依法司法,“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可以説,行政權更加注重整體與效率,司法權更加注重個體與公平。司法權的特質決定著其行使者須具備相對獨立性。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對於各級法院也是如此,事實上,我國憲法與法院組織法把上下級法院之間確定為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業務指導關係。

  這種監督指導關係決定著,上級法院需要通過設置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對下級法院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防止下級法院逾越紅線,損害當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另一方面,這種指標體系也不能脫離本質上的“非領導”關係,而演變為將法院行政化的工具。

  考核考評的初衷本在於引導各級法院切實樹立品質第一、公正為本的意識,提高司法能力,規範司法行為,全面提高審判執行工作品質和審判管理水準。可是,當各項指標排名決定著各法院及其領導業績,決定著整個法院能否給當地人大和上級法院有個“交待”,決定著相關領導能否升遷,這種考核體系就容易異化為行政式的層層考核排名、層層下達指標。逐漸地,應對上級法院的考核指標,就成了某些法院的中心任務,本該以審判為中心的法院就將異化為“指標GDP”追逐者。心中只有“數”,就將目中無“人”。

  其實,同級法院之間,尤其是各省法院之間,很難説有可比性和可排名性,區域情況、案子的複雜程度千差萬別,法院受案多少、每個案子客觀上需要花費多少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最終有無財産可供執行,諸多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並非能由法院或法官所決定。對法院各項工作予以量化並進行“綜合排名”難有科學性。

  事實上,考核指標難以科學化和指標部分科學性被異化是同時並存的。只要是“數字化管理”,就可能存在各種方式的造假。司法造假不僅消磨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資源,更是對法治的嚴重褻瀆,導致諸多指標失去了預期功能。

  如法院內部曾經有個考核指標,同期結案率,即某時期法院的結案數比上收案數,目的在於減少存案,提高辦案效率,可是,有些法院過於追求這個數據,導致月末、季度末、年底控制立案、該立不立的情形。也正因此,本次最高院專門重申,“堅決杜絕以保證結案率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

  可以説,對於個別地方而言,數據摻假、虛高已經到了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違反審判執行規律的地步,如某些地方結案率、調撤率、執行到位率高到了不可思議的地步,可是卻誰也不願意成為那個揭穿皇帝新裝謊言的孩子。如此放任下去,只會劣幣驅逐良幣,受損的還是當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並且這樣的數據更不利於最高院分析各地審判運作態勢。法院和法官追求功利、玩數字遊戲,這將是國家法治的悲哀。

  正因此,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能夠主動放權,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考核排名,確實難能可貴。最可貴之處正在於使法院上下級關係更加回歸到監督指導關係,這也離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去行政化司法改革要求越來越近。在取消排名的同時,也必將給一些人帶來了是否將疏于監督指導的隱憂,這些隱憂的排除則有待於最高院通過合理硬性指標的設定來約束各級法院,力促嚴格司法,同時,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讓司法流程置於各方有效監督。

  當然,更重要的還在於,各級法院能夠體會到中央司改精神與最高院的良苦初衷,逐級轉變,最終讓各級法院和全體法官將更多精力放在保障個案公平正義上,贏取人們對法治的推崇熱衷,而非追逐那些有一定科學性卻不完全科學,有一定真實性卻不完全真實的冰冷數據和排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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