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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國司改大幕開啟 最高法院有了巡迴法庭

  • 發佈時間:2015-01-31 05:53: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發展,法治先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大幕已然開啟。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成立,不僅標誌著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進入新階段,而且標誌著最高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正式啟動。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2015年1月28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劉貴祥帶領巡迴法庭法官,在國旗下莊嚴宣誓。

  當天,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在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院掛牌,開始辦公,其巡迴區包括廣東、廣西、海南三省。記者了解到,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的最高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也將於1月31日揭牌,巡迴區範圍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

  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而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也長期處於高位運作。據統計,2010年以來,最高法院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萬件以上,登記來訪6萬至7萬件次。

  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在新設第一巡迴法庭座談會上指出,巡迴法庭的設立,可以為就地解決矛盾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更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同時,也有助於最高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最大限度地提升最高司法監督與指導的針對性、及時性、權威性,彰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1月2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巡迴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

  劉貴祥表示,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蓋最高法院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巡迴法庭設置地點的選擇,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司法審判工作實際密切相關。”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主要因為廣東的經濟發展速度比較快,案件數量比較多,臨近港澳地區,案件類型多樣。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主要因為東北是我國老工業基地,在工業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背景下,矛盾糾紛數量較多,希望通過設立第二巡迴法庭,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

  “深圳是我國最早設立的特區,是改革的前沿、對外開放的窗口。”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副庭長孔祥俊表示,在深圳設立巡迴法庭更利於探索審判權運作機制改革,更利於探索法院的發展模式。

  按照規定,最高法院巡迴法庭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産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把最高法院搬到家門口

  設立訴訟服務中心,在巡迴區內巡迴開庭、巡迴接訪

  “我們把最高法院送到了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的家門口,把審判重心下移,就地審理案件。”孔祥俊表示,巡迴法庭還會在巡迴區內巡迴開庭、巡迴接訪,這也就是充分體現巡迴法庭的巡迴特色,從而實現其就地解決糾紛,就地化解矛盾,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功能。

  正是因為巡迴法庭的巡迴特色,它被業內人士喻為“開在老百姓家門口的最高法”。據介紹,巡迴法庭將最大程度地體現司法為民。例如,設立訴訟服務中心,方便當事人提交訴訟資料和證據等。

  最高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案件當事人上訴時,應當把上訴狀和材料先提交到一審法院。但如果當事人直接向巡迴法庭上訴,巡迴法庭必須先接收材料,然後在5天內轉交一審法院。“這就意味著當事人不用再來回奔波。”賀小榮説。

  根據規定,對於屬於巡迴法庭受案範圍的案件材料,巡迴法庭訴訟服務中心應當接收並登記。對於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材料,須在最高法院辦案資訊平臺統一編號立案。如果當事人要求巡迴法庭將案件材料轉交給最高法院本部,巡迴法庭應當轉交。

  孫軍工透露,未來,最高法院還有可能增設巡迴法庭,而巡迴法庭的巡迴區域和受案範圍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調整。

  未來法院發展的試驗田、探路者

  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作為新設審判機構,最高法院巡迴法庭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頭兵,力求建立公開透明、公正高效、廉潔權威的司法新模式,進而探索可複製、可推廣、可持續的改革經驗。從這個意義上説,巡迴法庭的定位是未來法院發展的試驗田、探路者。

  據介紹,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在組建中體現“精簡高效、分類管理”原則,最大限度整合優化審判資源,在機構設置、運作機制、人員管理、監督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大膽改革探索。

  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也是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一大特點。據劉貴祥介紹,巡迴法庭主審法官承擔的案件,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並由主審法官簽發案件。

  在機構設置上,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後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不再單設機構。

  “巡迴法庭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實行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這對法官司法能力,特別是獨立辦案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孫軍工説,巡迴法庭選派人員都是“高配”。比如,巡迴法庭庭長由現任副部級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兩個巡迴法庭6位庭長、副庭長中,有5位具有法學博士學位。從隊伍結構看,主審法官都是來自立案、民商事、刑事、行政、涉港澳臺、審判監督、涉訴信訪等各個審判業務部門,專業領域涵蓋了巡迴法庭審理的全部案件類型。

  據了解,為防止司法腐敗,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設立了一整套機制措施。例如,設立專職廉政監察員,負責巡迴法庭日常的監督工作。實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我們的主審法官每兩年輪換一次,這有利於防止與地方形成利益關係。”孔祥俊説,最高法院紀檢監察部門也可以監督巡迴法庭的工作,並可以受理網上投訴和舉報。

  連結:

  按照規定,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將從2015年2月1日起開始受理和審理案件。

  巡迴法庭受理的十一類案件包括:

  1、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4、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申訴案件

  6、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7、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8、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9、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10、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席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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