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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給“目睹犯罪”的小孩精神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4-20 04:20:5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前不久,市民吳女士帶著4歲的兒子,在翠柏路被一男子奪走了手中的拎包。讓吳女士最心疼的並非包內的財物,而是孩子當場被嚇得哇哇大哭,回家後還一直嚷嚷著“有壞叔叔”……據悉,該案已經告破,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拘(4月15日《錢江晚報》)。

  李某終將被依法嚴懲。但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吳女士的小孩,這麼小年紀就看到了最“少兒不宜”的陰暗面,用什麼去撫慰他受傷的幼小心靈?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説,精神損害賠償只是針對受害者,且只有“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能主張。吳女士的兒子雖然受到了極度驚嚇,但也只是個“旁觀者”,無法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但在國外,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要寬泛得多,甚至有一名美國家庭婦女狀告某足球俱樂部奪走了她的“球迷”丈夫,法院判決也支援了她的精神賠償請求。這在我們看來未免太誇張,但美國精神賠償的“旁觀者規則”卻值得我們借鑒。

  “旁觀者規則”,即旁觀者因目睹別人被侵權而遭受精神損害,可以得到賠償。當然,“旁觀者規則”中的旁觀者,並非是指不特定的“路人甲”,而必須是受侵害人的近親屬。目睹自己的親人受到暴力侵害,所受的精神損害不言而喻。因此,給“目睹犯罪”的小孩一些精神賠償,是理所應當的。

  不否認,即便得到一些精神賠償,也無法彌補小孩的心理傷害。但應該看到,“精神賠償”除了是對心理受損者的一種撫慰之外,還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和導向性。試想,李某選擇吳女士下手,不正是看中她帶著孩子,“顧人不顧財”,才更容易得逞嗎?如果我們也有“旁觀者規則”,至少能給犯罪分子另一種心理威懾:搶奪帶著小孩的婦女,不但要罪加一等,還要多賠一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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