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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與“揭發”不能混為一談

  • 發佈時間:2015-04-20 04:20:5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 弓

  近段時間,有一篇文章在網路尤其是微信圈中廣為傳播,並被引為持有某些觀點者的“權威依據”。文章發表於今年1月份某大報,是針對大學裏讓學生互相盯梢等做法的,但文中沒有嚴格區分“告密”與“揭發”的適用範圍,並以“不告密不揭發是道德底線”為標題,使文章具有更廣泛的指向性,顯然不夠妥當。

  “告密”與“揭發”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最新版本的《現代漢語詞典》,對“告密”與“揭發”的定義是這樣的:告密,指向有關部門告發旁人的私下言論或活動(多含貶義);揭發,指揭露(壞人壞事),如“揭露罪行”、“檢舉揭發”。

  對比兩個詞的相同與不同之處,差別是明顯的。揭發與告密,都是一種“告發”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告發,或者公開揭露,區別就在於,揭發專指“壞人壞事”,告密則指“私下言論或活動”。這裡遇到一個問題,即既是“私下言論或活動”,又是“壞人壞事”,知情者應該怎麼辦?如“私下”賭博、“私下”污辱他人、“私下”吸毒販毒、“私下”貪污受賄……遇到這種情況,知情者應該告發還是沉默?再舉一個極端例子,養父姦污女兒,那絕對是家裏關起門來的“活動”,家人報警算不算“告密”?我讓聽課的大學生回答這個問題,他們幾乎脫口而出“不算!”現行的法律和政策(不僅是中國)實踐,也都是引導和鼓勵公民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揭發,知情不報者説不定還會判你一個包庇罪。可見,無論是私下的言論還是活動,只要是違法的,揭發、舉報不僅不違背道德規範,而且是公民的應盡責任。

  公眾人物與普通公民的隱私權是“不平等”的,不能一概而論。公眾人物因具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對道德和社會價值取向具有示範與引導作用。所以,他們的學歷、出身、個人品德、財産狀況,乃至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言行舉止,公眾有權知曉,公民有權監督。發現他們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以揭露與批評,是公眾的權利。就是説,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比一般公民要小,會受到嚴格的限制,揭露他們的某些所謂的隱私,不違反隱私保護原則。曾經有官員質疑民眾要求官員公示財産的言論,説“群眾財産為什麼不公開?”這只能説明這些官員還不懂,在這個問題上他們不能“與群眾打成一片”。如果公民行使這種權利也被視為“告密”,媒體的暗訪、曝光還能進行嗎?對公眾人物的監督還能開展嗎?

  在中國,還有一層監督,那就是群眾對共産黨員的監督。雖然不是領導幹部和公眾人物,但若是共産黨員,那就不僅要和普通群眾一樣遵守國法,還會受到黨章黨規的約束。對人民群眾來説,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共産黨員來説,法律與黨規都不禁止的,才可為。不管是在公開還是私下場合,共産黨員違反法律與黨規的行為被揭發、受處理,是理所應當的。

  先進國家怎麼區分“告密”與“揭發”呢?有篇文章舉了兩個例子。一個牧師私下在酒桌上辱罵耶穌,被同桌的基督徒拍下後放到網上,社會評價那位基督徒,認為他“不是不道德的告密者,而是勇敢捍衛自己信仰的人”;某工程師在私下酒桌上辱罵自己的老闆,被同桌的同事拍下後告訴了老闆,那個同事就是個可恥的告密者。細細體味一下人家的“標準”,對我們應該有所啟發。

  在中國,“告密文化”源遠流長,消除它的影響任重道遠。但是,清理這些封建糟粕也要謹慎從事,厘清界限,不能搞混戰、打亂仗。尤其是當前全國“打虎拍蠅”大戰正酣,群眾不僅站在路邊鼓掌,還加入其中參戰。這個時候,對那些敢於揭發腐敗行為的公民扣上一頂“告密”的道德大帽子,誰會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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