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專車們應如何管?城市交通管制應更有包容性
- 發佈時間:2015-04-13 15:10:0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羅伯特
滴滴專車們應該如何管?
【洞見】城市交通管制應更有包容性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 周其仁
城市交通的“管制”令計程車難以供需平衡
在網際網路時代的大背景下,城市交通改革中出現一系列不同的想法和矛盾,政府、消費者、計程車公司和計程車司機都有各自的考慮,但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共同的限制。
計程車屬城市交通,城市有什麼特點?最簡單直白,城市的特點就是在有限的空間裏聚集了很多人。不是鄉土社會,人們互相知根知底。城市社會聚起來的是陌生人,數量大且流動,互相不熟知,所以建立信任的麻煩大。
但因為分工程度高,城市人又非常需要彼此合作。這是第一點。為什麼陌生人非要集聚到一起,最根本的解釋是聚到一起收入高。這也意味著,城市人的時間比較貴。這是第二個特點。
再一個特點是,城市人通常比較貴的時間,分佈很不均勻,上班、回家、約會、出差,甚至娛樂,都有準時的要求,而這些時間節點的分佈不均衡,波峰、波谷差別很大。大家看城市交通,忙時堵得要命,閒時又空空如也。這些特點,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約束條件。
為什麼計程車要管制?首先是安全問題。如果可以隨便用車把人拉走,那麼車輛就有可能成為作案工具。説放開營運似乎容易,一旦出事就一定收回,來來回回最後就“均衡”在管制上了。背後的理由,其實就是:城市大量陌生人的互相服務,要以安全為前提。
政府既然管制,就要對被管制對象負責任,起碼要讓被管制的公司和司機吃飽飯。由於交通載荷的時間分佈不均勻,導致計程車牌照的最優數量很難確定。若按峰值水準發放牌照,那麼高峰過後,很多計程車就沒業務。
因此,計程車牌照似乎難以達到供需平衡。高峰時價格浮動,出高價者先得車,也不是不可以,問題是怎樣實現?如果讓乘客與計程車當街砍價,高峰時段的城市道路就堵死了。在沒有合適的技術手段對付這些難題之前,計程車的發牌照數供給不足、行價格管制等等,是這個行當的常態。
移動互聯降低了“建立信任的成本”
現在,移動互聯加到傳統的城市計程車服務裏來,進展很快,提出不少值得研究的新問題。請各位看看以下幾點能不能成立:
第一,移動互聯為在陌生人之間建立信任,提供了一把利器。在傳統網際網路上,人們很難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 “你不知道我是一條狗”。但移動網際網路基於手機,而在實名制下,每一部手機對應一個確定的人。
這對建立陌生人之間的信任而言,是革命性的進步。比如,司機知道打車的是誰,打車的也知道司機是誰,雙方都可以在服務平臺上查到。車開到哪了,也不難實時全程監控。
為何移動互聯在許多行業所向披靡?我的理解就是:它能降低建立信任的成本,突破城裏人需要合作但又難以建立信任的壁壘。這一點要引起市長、交管局、出租汽車公司、司機和消費者的足夠重視。
第二,移動互聯的計程車服務能降低空駛率,釋放城市道路資源,緩解城市在某些時段最大的制約。城市為什麼會擁堵,還不是因為造車的成本低、造路的成本高,所以造路的速度永遠追不上造車的步伐?移動互聯的計程車服務可以大大降低空駛,等於增加道路資源的供應,司機也不用那麼辛苦“掃馬路”找顧客,燃料的消耗、污染的排放都可以節約,這非常可取。
移動互聯計程車唯一的“問題”,是它對原有的秩序帶來了衝擊。其實,所有技術進步都面臨這樣的局面。當年汽車的發明衝擊了馬車業務,引發過抗議,有的地方政府就規定汽車不能開得比馬車快。但是從長遠看,新技術、新模式最終是勢不可擋的。
我們現在討論的“專車”,將來也可能又變成既得利益者,因為城市交通模式還在不斷改變。
當然,當下的情況是計程車司機眾多,涉及大量現實利益,政府處理的時候的確要妥善,因為既得的格局一旦大變,會觸犯既得利益者。城市交通也不是專車一家可以包打天下的,在可見的未來,計程車服務還是離不開。所以,這裡的問題,用老話説就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希望各方可以退一步,從常識的角度,回到城市交通的整體約束條件,探討在新技術、新商業模式衝擊下如何改善城市出行問題,立足現實,面向未來。
“法無禁止則可為”是創新最重要的制度保證
從程式合理性的角度,對移動互聯計程車的出現,需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就是要有“包容性管制”的方針。中國人口眾多,空間資源有限,城市管理經驗還不足,不依靠新技術是沒有出路的。兩年前鬧微信收費,總算有驚無險。一定要有個全民共識,即新技術雖然會衝擊舊秩序,但包容一點,長久帶來的利益會更大。包容性管制要強調心態開放、手段靈活、留有餘地。通俗一點説,至少“君子動口不動手”,討論歸討論,什麼意見都可以説,但除非有很大的把握,不要貿然一刀就把新事物砍下馬。
第二,放權給城市。計程車是一個高度地方化、城市性的事務,少有跨城的互動效果。中國有600多個城市,各個城市的擁堵程度、道路資源、交管局的關注點,以及出行的供求狀況可能都不相同。這本是一個大國進行制度創新的很好的環境。
應該把適合放下的權放下去,把相應的責任也放下去,讓各個城市去解決出行問題,避免一下子做出一個全國性的反應。幾百個城市將網際網路和傳統計程車行業結合,會産生很多不同的方案。交通運輸部可以對各個城市進行評估,選出好案例進行表揚,然後參照其經驗進行全國立法。城市事務由城市決策,成熟了再立法,先城市立法再慢慢上升為全國法律,這會是比較合理的解題步驟。
第三,法無禁止則可為。如果講道理,那各種意見總都有些道理。但要講法律,現行法規中有哪一條説移動網際網路叫車是非法的?並沒有這樣一句話。要明確,移動網際網路出租服務,不是現有法律定義過的任何計程車服務,現有法律沒有、也不可能有那麼了不得的先見之明,把移動互聯計程車預先就納入管制範圍。不要隨意擴大原來法律的適用範圍。
法無禁止則可為,這是創新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程式合理性中重要的一環。當然,人們總會擔心新技術帶來負面影響。那就收集資訊,提出分析,供修法或立新法參考。
現在,網際網路打車出現的時間不夠長,數量也不夠大,誰也不能打包票説不會出事。但是,若專車帶來人身財産的損害,有刑法管;若存在欺詐行為,歸合同法、欺詐法等裁定。不管用什麼手段,只要危及他人生命財産安全,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沒有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損害,不應貿然就禁止。
新業務在競爭中衝擊老業務,不是“損害”,否則多開公交、多修地鐵、發展新型城市交通都可能衝擊計程車收益,動不動遊行抗議就沒有市場經濟。法國經濟學家巴師夏寫過一則經濟學寓言,蠟燭商要起訴太陽,因為太陽光幾乎免費普照,所以減少了市場買蠟燭的需求。問題是,太陽真的侵犯蠟燭商了嗎?
我國古代的治理,有一條叫民不舉、官不究。現在不少事,民不舉、官非究不可。我以為,不能動不動就宣判“非法經營”,説這也“黑”,那也“黑”的。民間在市場上每找到一條新路,就能增加就業還繳稅,這涉及到國民經濟的大局。
(本文係編者根據周其仁在中國社科院資訊報研究中心主辦的“網際網路+城市交通”市場融合政策研討會上的演講整理)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版權作品,轉載時須註明來源,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