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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發揮記錄製度約束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3-31 05:46:1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就《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相關問題,《經濟日報》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蔣惠嶺。他認為,《規定》為實現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

  “領導幹部職權範圍之內的活動,包括了解案件情況,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等,都不屬於干預司法。而在職權範圍之外的所有活動,則都有干預司法之嫌。”蔣惠嶺説,根據《規定》,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所有行為都要記錄,並對記錄中的違法干預要通報公開。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堅決追責。

  “《規定》絕不是為記錄而記錄、為通報而通報。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記錄製度,是為了防止所有干預司法行為的發生。”蔣惠嶺強調,記錄並非是將干預司法行為正當化,記錄的目的就是要預防和排除領導幹部對司法活動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而無論是一般的違法干預還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干預。

  蔣惠嶺認為,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對司法規律的尊重。“這裡所説的司法規律,包括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以及獨立審判原則等。在行政管理中,領導幹部對相關事務作出指示、發佈命令、或者一般性的表達意見,都是十分正常的,但這不適用於司法活動。”

  同時,《規定》不僅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體現,也是改進和完善黨的執政方式的重要舉措。

  “法治國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要素就是公正司法,落實《規定》將是公正司法強有力的保障。”蔣惠嶺説,領導幹部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但決不能用行政干預的方式介入司法活動。遇到司法程式、法律判斷時,應當給予司法充分的尊重,即使善意地打著“地方利益”、“公眾利益”的旗號介入司法活動,也不能允許。

  實踐中,人民法院將如何落實該《規定》?蔣惠嶺説,前不久發佈了《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其中有一條就專門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將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訊,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蔣惠嶺説,所謂“入卷存查”,就是將上述資訊存入到案件的正卷中,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這樣一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記錄實際就曝光給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社會公眾。這將對領導幹部起到很大的約束作用。”

  蔣惠嶺進一步強調,最高法院已經著手研究制定落實該《規定》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機制。同時,按照《規定》,對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最高法院將在人身、職務等各個方面給予充分保障,不能讓他們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對打擊報復者一定要追責。

  “重要的是,我們還要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讓他們認識到這個《規定》對於維護審判獨立的重要作用,樹立信心,鼓起勇氣,敢於碰硬,勇於擔當,發揮司法人員在推動法治進程中的作用。”蔣惠嶺説。

  “我們期待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行為的記錄越少越好。這項制度既是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約束,也是對領導幹部貫徹法治精神的保護。”蔣惠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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