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防火牆”,防止干預司法
- 發佈時間:2015-03-31 04:24: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凡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都將被全面如實記錄,全程留痕
□違法干預司法行為將進行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違法干預造成後果、打擊報復記錄人員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出臺《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出於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出臺這一《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這項改革,對於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規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規定》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很豐富,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製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三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後呼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記者:關於記錄製度,《規定》作了哪些要求?記錄有沒有範圍限制?
答: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製度是前提,是基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的原則是,凡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管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因此,《規定》要求,對任何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另外,針對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不直接出面,打著組織的旗號,或者授意關係較密切的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現象,《規定》還明確,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記者:關於通報制度,《規定》是怎麼設計的?對哪些干預行為可以通報?由誰通報?怎麼通報?
答: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幹部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與記錄沒有範圍限制不同,《規定》將通報的範圍限定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並且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其中,第(五)項是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把握。領導幹部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記者: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規定》在責任追究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一種懲處,針對的是違法干預司法並且造成後果的行為,因此,適用範圍比通報要小。關於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規定》主要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如實記錄干預情況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為了防止干預司法,今後還有什麼改革舉措?
答:從司法實踐來看,違法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預包括黨政領導幹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打招呼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原因,而且,許多外部干預也是通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預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預,也要加強內部監督。按照四中全會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包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這些制度配套銜接,共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會同中央政法單位研究起草相關制度,爭取儘快出臺。
記者:如何確保《規定》落實?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這項《規定》的各個環節涉及多個部門,比如,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各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當前,貫徹落實《規定》,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記錄環節,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所有的領導幹部干預行為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發現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加強對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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