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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批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製造大量冤假錯案

  • 發佈時間:2014-12-08 14: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8日電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馬懷德的評論文章《追責的紅線不容逾越》。文章指出,長期以來,有些領導幹部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披著領導機關的外衣,明目張膽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製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錯案。

  文章稱,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是影響司法公正的痼疾。長期以來,有些領導幹部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披著領導機關的外衣,依賴控制司法機關人、財、物、票的特別優勢,明目張膽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製造了大量不公正裁判和冤假錯案,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傷害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為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排除司法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地方保護,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這項制度,必須明確承擔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職能的相應機構和人員,記錄的形式,通報的範圍和方式,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式等問題。

  就法官審理案件而言,因所有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意見最終都要通過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成員才能産生效果,因此,主審法官負有記錄的法定義務。如果案件承辦法官受到干預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條子”,他有責任將有關的干預、插手的情形和內容記錄下來,並且將其入卷,而且這些記錄應當進入可供律師查閱的外卷。如果法官擔心記錄入卷招致領導不滿或者打擊報復而不敢記錄,未能將其記錄入卷,那麼,法官就構成失職瀆職,要為此承擔責任。特別是在其辦理的案件因領導幹部干預最終形成冤假錯案的,法官也難辭其咎。假設法官履行了記錄及入卷的義務,即使發生錯案,也可以因此請求免責。當然,重要的是要通過此項制度設計,警示哪些試圖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使其面對法律紅線不敢逾越、法律底線不敢觸碰。

  文章強調,如果領導幹部違反上述要求,通過各種形式干預司法活動或者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那麼,在法官或者檢察官對干預司法的行為做了記錄並且入卷後,一旦發現,就要通報和追究責任。當然,對於司法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通報和責任追究,可以由司法機關實施。對於司法機關以外的領導幹部的干預行為,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黨委和紀委負責查實後通報和追究責任,因為只有上級黨委和紀委享有對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權力。為此,建議儘快由中紀委、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文,要求各級紀委對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予以責任追究和通報。需要在文件中明確細化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的主體、條件、程式、範圍、對象等內容,便於操作執行。

  當然,即使是在法院檢察院內部,任何人不能隨便打聽過問其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發生此類情形,也要由案件辦理者負責記錄,法院檢察院的監督系統負有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職責。只要法官檢察官做了記錄,法院檢察院內部的紀檢監察機關就可以在內部及時通報,如果此類過問干預造成冤假錯案,必須追究干預者和過問者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專家批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製造大量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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