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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定政策“紅線”

  • 發佈時間:2015-03-31 05:46:1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該《規定》。圍繞《規定》的內容和有關問題,《經濟日報》記者對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幹部往往出於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有的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出臺這一《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該負責人表示,制定《規定》就是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定政策“紅線”,明確責任追究制度。具體而言,《規定》主要建立了3項制度,分別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製度,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3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後呼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如實記錄 隨案入卷

  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製度是前提和基礎。“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的原則是,凡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論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説,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不直接出面,打著組織的旗號,或授意關係較密切的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對此,《規定》明確要求,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據該負責人介紹,《規定》在強調保護司法人員依法記錄的同時,也明確了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例如,《規定》明確提出,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插手司法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匯總分析 通報公開

  “全面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情況,是為通報和責任追究打好基礎,這中間還需要有相應的程式銜接。”該負責人説,《規定》明確要求,首先,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其次,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當地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幹部屬於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幹部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該負責人強調,與記錄沒有範圍限制不同,《規定》將通報的範圍限定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並且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

  責任追究 制度配套

  “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一種懲處,針對的是違法干預司法並且造成後果的行為,因此,適用範圍比通報要小。”該負責人指出,關於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規定》主要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如實記錄干預情況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違法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預包括黨政領導幹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打招呼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原因,而且,許多外部干預也是通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預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預,也要加強內部監督。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包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這些制度配套銜接,共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該負責人説。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新出臺的《規定》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機制。”該負責人表示,當前,貫徹落實《規定》有3個重點,一是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所有的領導幹部干預行為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一旦發現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加強對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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