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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規定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

  • 發佈時間:2015-03-31 00:32:0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30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下以簡稱《規定》),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新華社30日受權全文播發了規定。

  規定明確,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及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行為。

  規定強調,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重要舉措。推進這項改革,對於貫徹中央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關於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鄒偉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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