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專家解讀網路侵權案件審理司法解釋三大亮點

  • 發佈時間:2014-10-17 08:23: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白陽 羅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白陽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于10月10日正式實施後,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專家指出,繼網路傳播權、網路誹謗問題的司法解釋陸續實施後,本次推出的網路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標誌著我國網際網路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對建立和諧健康的網際網路秩序意義重大。

  “地下通道裏有個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賣的,請擴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賬戶……”類似這些可疑資訊的“刷屏”騷擾,幾乎每個網民都遇到過,有的甚至“改頭換面”衍生出多個版本。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許多轉發此類資訊的網民都抱著“寧可信其有”的態度,有的還以“轉發求證”的方式繼續傳謠。

  針對這些問題,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資訊轉發者的義務。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資訊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指出,網路言論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別是網路“大V”等公眾人物,其言行的影響力比普通人更大,表達權就應當更加謹慎。

  “即便以‘求證’形式來傳播謠言,事實上仍對謠言的傳播産生了推波助瀾的效果。因此網民在傳播資訊前,有責任對其來源和可靠性作出一個基本判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説。

  2014年8月14日,以造謠炒作聞名的網路紅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審,一個以網路水軍、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網際網路灰色産業由此浮出水面。經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間,大量雇傭水軍惡意炒作“乾爹包機帶嫩模看奧運”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償刪帖服務,獲利近百萬元。

  “有償刪帖、網路水軍等網際網路灰色産業已經成為網路一大公害,許多人利用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達到個人訴求,與網際網路精神背道而馳。”張新寶説。

  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擅自篡改、刪除、遮罩特定網路資訊或者以斷開連結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佈該資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司法解釋還特別指出,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發網路資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張新寶表示,近年來,由雇傭“水軍”、非法刪帖等問題引發的案件層出不窮,甚至有人以刪除負面資訊為由進行敲詐勒索,這些行為不但嚴重扭曲了正常資訊的發佈和傳播,而且可能被極端勢力利用,進而危害到社會安全。最高法對此類行為作出規制,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針對如何裁定服務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詳細的標準,包括是否對侵權資訊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該資訊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資訊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是否針對侵權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等。

  朱巍表示,針對網路服務商的責任問題,網際網路有所謂“避風港原則”,即事先對侵權資訊不知情且事後及時刪除,服務商可以免責。

  “但法律如何確定責任界限、避免該原則被濫用就顯得非常關鍵,過嚴則妨礙網際網路企業的發展,過寬則可能導致公民資訊權被侵害。”他説。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同時還對網路服務商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説明。一方面,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服務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近年來,由網路侵權的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非常及時且很具有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有效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朱巍説。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