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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每一個司法案件體現公平正義

  • 發佈時間:2015-02-10 05:52:2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最早的字書《説文解字》中這樣解釋“法”:“平之如水,從水。”可見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像水那樣平的“法”,包含著深刻的公平意義。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司法的靈魂,是人民群眾感知法治建設的一把尺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 怎樣理解司法不公的致命破壞作用

  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有一句話在法學界廣為流傳:“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個比喻形象地説明瞭公正是司法活動的靈魂和法治的生命線,司法不公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和致命的破壞作用。

  司法是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總開關,是法律實施的核心環節。我們黨歷來重視實現和維護司法公正,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司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出臺和落實了一系列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進了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但同時也要看到,當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權管轄、插手經濟糾紛,有的刑訊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等。這些現象侵害群眾權益,踐踏法律尊嚴,逾越了社會公正的底線。

  “灋” 法,古寫作“灋”。這是一個會意字,左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右上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説中的一種神獸,據説它能辨別曲直;右下從“去”,表示在審理案件時,廌能夠用角把罪犯“觸而去之”。

  司法不公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司法活動承擔著權利救濟、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人們的生命、財産、健康、安全等各項權益保障都與司法活動密切相關。同時,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遇事“找法律”“討説法”的現象越來越多,司法途徑成為老百姓維護自身權益的普遍選擇。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會造成對群眾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轉和更正,群眾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國家強制力的具體體現,是法律權威的最重要淵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們才能對法律産生信賴和尊重。司法公正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它存在於每一個具體案件之中,存在於每一個當事人的具體感受之中。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司法不公會嚴重挫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進而對法治公信力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

  司法不公嚴重戕害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貫主張,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群眾每一次經歷司法不公,損害的都不僅僅是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是他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罪惡不受懲處、正義無法伸張,社會公正也就無從談起了。

  司法機關應切實肩負起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

  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法治條件下,公正司法在消除社會不公、維護公平正義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肩負起維護公平正義的神聖職責,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嚴肅認真地對待每一起案件,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靠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作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公正司法代表了國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為保障公正司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標和工作重點,回應了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高度關切,為更好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 怎樣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

  2014年11月,甘肅省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從10個方面對該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作出規定、提出要求。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保證司法公正的有效舉措。

  馬克思説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手握定分止爭、生殺予奪的權力,只有依據法律獨立進行裁判,除了法律不受任何其他因素非法干擾,才能保證司法公正。這也就是古人所説的“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為保證國家法律公正實施,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實踐中,也通過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和程式設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同時我們也看到,目前在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以權壓法、干預司法的現象還比較突出,社會反映比較集中。針對這些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等,這些改革舉措正在紮實推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針對司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著眼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從內、外兩個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的具體部署。

  在排除來自外部的干預方面,有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就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也就是説,任何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都將被記錄、通報,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違法干預司法劃出了“紅線”,“遞條子”“打招呼”插手具體案件的現象將得到有效制止。

  甘肅省關於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規定的有關內容

  ◆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不得為了地方、部門利益和個人私利,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預司法案件辦理,一律不得對具體案件的定性或者實體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不得代替司法機關拍板定案。

  ◆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向司法機關下達罰沒、收費指標,不得要求司法機關超越法定職權參與招商引資、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活動。

  ◆ 全省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制度,明確細化記錄、報告內容和程式。

  ◆ 全省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支援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情況,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

  ◆ 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責任追究制度。

  在排除來自內部的干擾方面,圍繞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推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規定。比如,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辦案人員辦案責任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不辦案不插手,有效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上下級、同事、熟人等關係打聽案情、説情、施壓;還比如,全會提出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其目的就是為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撐腰打氣”、解除後顧之憂。

  因此可以説,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司法制度一貫堅持的重要理念,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努力方向。但提到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一些人就把它同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作比較,甚至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司法不獨立”,有的還主張效倣西方國家那一套司法制度。對此應當怎麼看呢?

  ? 審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讓老百姓對法院失去信賴,從根本上動搖對法治建設的信心。

  ?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遲到的正義,效果將大打折扣。

  ? 如果法院都不能給老百姓公平公正,老百姓就失去了獲得權利救濟的最後機會。

  ?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要看到,司法制度作為政治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是同國家的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即使在西方,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也不盡相同,也是從各自的獨特歷史和國情實際中走到今天的。而且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它們本身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最近,美國由弗格森槍擊案引發的席捲全國的抗議浪潮,充分反映美國民眾對司法制度的嚴重質疑和不信任。民調顯示,美國大部分非洲裔民眾認為案件的判決不公正,認為美國司法系統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其實,這些都還是表面問題。如果分析西方“司法獨立”的本質,不難發現,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只是資産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所謂“司法獨立”也只是相對的,始終受到立法、行政、政黨、媒體、民眾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約。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這樣既能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其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各自獨立行使司法權,從而實現各項工作的高效有序運轉。

  總之,我們所説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與西方所謂“司法獨立”根本不是一回事。當然,我們的司法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並需要借鑒世界各國包括西方國家司法實踐的一些有益做法。但必須搞清楚的是,我們決不能照搬西方所謂“司法獨立”模式。如果丟棄自己已見成效的東西,去盲目照搬別人那一套,到頭來只會舍本逐末,甚至會誤入歧途。

  三 為何要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

  在我國,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可分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三種。其中,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承擔各類案件的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依據行政區劃分為省、市、縣三級,其機構設置、隸屬關係地方化色彩明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區劃的當事人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許多案情重大、複雜。有的地方黨政機關或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關係插手案件處理,導致訴訟出現“主客場”、程式“空轉”、案件查辦受阻停滯等司法不公現象。這不僅嚴重影響依法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妨礙了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損司法公信力。

  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必須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對法院、檢察院的設置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舉措。具體來説,就是著眼于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干擾,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以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推動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這項改革,可通過改造現有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充實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來逐步實現,必將有利於保障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同時,圍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比如,推行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的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比如,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有效化解群眾訴訟難,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比如,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明晰各審級功能定位,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比如,完善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明確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四 怎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公、檢、法猶如一條流水線,是一個既緊密聯繫又各司其職,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完整鏈條。其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負責偵查、蒐集、固定證據;檢察機關是公訴機關,負責審查證據,確保證據充分並提起公訴;法院是審判機關,在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辯論後,通過法庭審判作出公正裁決。

  在這個鏈條上,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最後一道程式,是參與的訴訟主體最多的訴訟程式,也是最終對案件作出裁判並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程式,理應佔據中心地位。然而,過去司法實踐中存在“偵查中心主義”傾向,對審判重視不夠,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一些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就進入庭審,這在司法圈內被稱為“公安做什麼,法院就吃什麼”。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判無罪,又要承受社會各方壓力,致使審判人員既害怕“錯判”,又擔心“錯放”,騎虎難下、進退兩難,很糾結。

  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視、切實發揮審判程式的職能作用,促使偵查程式和公訴程式始終圍繞審判程式的要求進行,確保偵查程式和公訴程式的辦案標準符合審判程式的法定定案標準。這樣,就能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式的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從而有效防範冤假錯案,提高辦案品質。

  從具體操作層面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並充分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就是所有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樹立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意識,堅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和運用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充分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就是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庭審開展訴訟活動,改變庭審“走過場”現象,樹立庭審權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 司法者決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只要一次違法違紀,必須“終身禁業”。

  ? 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 如果法官不為人民而為錢財,那麼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就會蕩然無存。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保障嚴格司法的重大舉措,在這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了一系列明確、具體的任務措施。比如,強調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提出要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比如,提出要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構建確保嚴格、公正、高效辦案的偵查、公訴和審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辦案流程的關鍵節點,倒逼嚴格司法。比如,提出要推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要求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案件品質終身負責制度,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五 怎樣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人權是人依法擁有的權利和自由,就像魚兒擁有水、鳥兒擁有天空一樣。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我國憲法的重要原則。司法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法槌,是保障人權的堅強後盾。通過司法活動,守好保障人權的屏障,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貫追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近年來,我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取得了長足進展,人權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但在現實生活中侵犯人權的現象仍比較突出。因此,必須把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作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務,對侵犯人權的各種行為“亮劍”,促使公權力依法嚴格行使、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司法,這對於貫徹我們黨執政為民、司法為民宗旨,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民告官”邁入“2.0時代”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標誌著“民告官”正式邁入“2.0時代”,對於保障公民行政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主要亮點有:(一)擴大受案範圍;(二)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三)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四)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涉及不動産的可延長至二十年;(五)增加調解制度,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六)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等問題要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七)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八)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九)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十)可拘留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強化保障訴訟權利。訴訟權利是國家法治水準和人權保障水準的測量器。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關於訴訟權利的規定有的還待進一步落實,有的還需要繼續完善。要切實保障知情權,讓當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切實保障陳述權、辯護辯論權,讓訴訟參與人能説話、敢説話、説真話、説實話;完善訴權救濟機制,為訴訟權利受到不當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當事人提供暢通的救濟通道。

  嚴格防範冤假錯案。要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題。“執行難”是削弱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一個頑疾。要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對“老賴”們的曝光和制裁力度,使之不敢、不能抗拒執行,依法保障打贏官司的人及時實現權益。要針對“執行亂”“執行軟”問題,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

  問:什麼是疑罪從無原則?

  答:“疑罪”,是指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兩難情況。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對此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證明有罪的責任應由控訴機關來承擔,控訴機關必須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以證明犯罪,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依法保障申訴權利。申訴權是法律賦予群眾的一項監督權和救濟權。要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防止案件終審不終。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對依法進行的申訴行為,不得扣押申訴材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押申訴人合法財産、不得攔卡堵截陳情活動。對合法正當的申訴請求,要依法及時解決問題,防止申訴程式空轉、申訴權利虛置。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要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要納入法律援助範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申訴難問題。

  六 怎樣防止司法領域腐敗

  2014年年初,銷聲匿跡數年的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再次成為新聞熱點。2007年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張海,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縮短刑期九年多,2011年1月出獄逃往海外。檢察機關對這起典型的司法腐敗案件進行立案,與之有關的數十人被調查,有效地打擊了腐敗分子,震懾了違法亂紀人員。

  司法機關的清正廉潔,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關係到社會公平。不可否認,現在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還較為突出,比如“案子一進門,兩頭都託人”,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屢禁不止,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司法腐敗就像一個“毒瘤”,吞噬司法公信力,損害司法權威,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危害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必須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織密織牢反司法腐敗的天網,“老虎”“蒼蠅”一起打,使之無處藏身。

  加大查處力度。只有重拳出擊、猛藥去疴,才能對司法腐敗分子形成強大震懾力。要嚴肅查辦司法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案件,一查到底,絕不手軟。要進一步強化對立案審判、減刑假釋等腐敗易發多發環節的監管力度,發現案件及時查處。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要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要實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使司法腐敗分子最終難逃法網。

  提高隊伍素質。司法人員素質高,才能懲惡揚善、弘揚正氣,才能公正廉潔、克己奉公。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強法治理念教育和警示教育,建設高素質的司法專門隊伍。要推進司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準。進一步完善司法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要規範和完善考核機制,凡思想道德和工作素質方面存在問題或問題較大的司法人員,要視情節將其調離崗位直至調出司法隊伍。

  集中整治司法不規範“頑癥”

  曹建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些司法不規範的“頑癥”根深蒂固。有的司法作風簡單粗暴,有的執行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各取所需,有的認為辦案規範束縛手腳,對監督管理有抵觸情緒,同時一些制度規範的落實在基層還有“盲區”。對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阻礙律師會見、不嚴格執行同步錄音錄影等“頑癥”,要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完善司法規範體系,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霸道作風,決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推進陽光司法。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讓司法權力運作從“暗室”進入“玻璃房”,才能防止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壓縮徇私舞弊的空間。要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範圍,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傚法律文書。要創新司法公開形式,把公開的載體拓展到網路、手機等新興媒介。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參審範圍,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強化監督機制。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核心,就是規範和約束司法權的行使,以確保其依法正確運作。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式及保障措施,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選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監督案件範圍,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司法機關應該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避免炒作渲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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