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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你被忽悠了嗎

  • 發佈時間:2015-03-31 01:00: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關潔  責任編輯:羅伯特

  樓市的不穩定造成觀望者增多,但是隨著80、90後的結婚、生子,迫切想覓得一套房子的剛需又讓成交量居高不下。這樣的市場中,不管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的消費者,都有一些對開發商和仲介忽悠人的抱怨。

  購房合同格式化

  開發商提供的厚厚的購房合同,裏面的條款沒有細看就得簽字,就算對合同有意見自己也沒有辦法更改,開發商更不會同意合同內容有變動。擔心再不簽下購房合同這個房子就被別人搶走的你,只能心不甘情不願地簽字了。那麼,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危害了。

  【案例】

  2009年,小芳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位於房山區某大廈內的一套房屋。2011年小芳入住後發現開發商仍然未給房屋通燃氣,於是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未開通燃氣的損失40000元。法院審理後發現,在小芳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該房屋為商品房,用途為商務辦公;出賣人承諾如果該房屋為住宅則燃氣在入住率達到70%後按國家相關規定開通。小芳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商務辦公用途的房屋開通燃氣的事項進行了約定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因未開通燃氣進行賠償的事項進行了約定,最終,法院沒有支援小芳的請求。

  提示:就算再著急買房,合同還是要仔細看,急於一時吃長虧。

  仲介不靠譜

  想買二手房的人絕大部分都是通過仲介公司來尋找房源、簽訂購房合同,但有仲介公司的存在就真的有安全保障嗎?筆者經調查發現,90%的人認為仲介公司具有資質、是專業人員,依賴他們完全沒有問題。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

  李先生稱:為了讓孩子能上個好點的初中,今年6月份通過仲介公司與被告小劉簽訂了房屋訂購協議,約定我花98萬元購買小劉所有的一套85平方米的學區房。簽合同當天,給了小劉3萬元的定金,並且給仲介公司2萬元居間服務費。此後多次催促,可是小劉和仲介公司總是拖延辦理過戶時間,直到9月份仲介告訴不再履行合同。從6月到9月份,同地區的房價上漲了幾十萬,小劉和仲介公司的行為導致他失去了購買其他學區房的機會。

  李先生起訴到法院,經過調解,小劉和仲介分別退還了李先生的定金3萬元、居間服務費2萬元。

  提示:仲介雖然撮合了買賣雙方達成購房協議,但是並沒有讓雙方實現買賣房屋的目的。隨著房價的飛漲,買房人如因錯買房屋而喪失購房時機,所造成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這只是個小案例,如果你一味相信仲介的説辭,看了房、簽了合同,發現房主並不是自己知道的那一個,或者房子未滿五年、不是唯一住房,又或者出現了購買經濟適用房被判令合同無效的情況,房子的真偽和實際情況如果不掌握,那麼損失的不只是金錢,更是機會和時間。

  仲介是否合格地承擔了一個居間服務提供者義務、是否讓你買賣房子放心,還得自己仔細看著點。

  房産證總也辦不好

  不管買期房還是現房,銷售人員總是會跟你説:放心,房子住了沒幾天就能拿到房産證了。買二手房,房主也會跟你説:交完錢咱們就去辦過戶手續。光有購房合同總會讓人不放心,只有房子確實已經過了戶、有了屬於自己的房産證才算踏實。

  【案例】

  小劉起訴到法院稱:我在2007年5月和被告某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我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位於房山繁華地段的一套房屋,該房屋建築面積140平方米,房款總價為6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我付清了房屋總價款。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08年3月15日交付房屋,在2009年3月前取得該商品房的權屬證明。如果因被告的責任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權屬證明、未能讓我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自我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被告按日計算向我支付違約金。現在,我仍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我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19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係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內容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締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開發公司作為出賣人應當按時交付房屋並依約辦理各種權屬登記。現開發公司已經逾期未能夠給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違約金,故判決該開發公司支付小李19萬元違約金。

  提示:嘴上説的再好都不如落實到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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