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失聯 為何判賣家違約?
- 發佈時間:2014-12-03 17:26: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李先生決定把朝陽公園附近的一套房子出售變現。正巧,北漂小夥小張正準備購房結婚,看上了李先生將要出售的這一套房。雙方一拍即合,在第一次見面當天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房屋首付為90萬元,小張應該在合同簽訂當天向李先生支付30萬的定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將另外60萬元交付給李先生,剩餘款項則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小張的批貸函一下發,李先生就將房屋交付給小張。
但是天有不測風雲,小張的媽媽突然遭遇了嚴重的車禍,小張趕回老家去照顧母親。
到了交款的日子,李先生卻怎麼也聯繫不到小張,説好的首付款也沒了音訊。無奈之下,急於出手房屋的李先生就另行聯繫了買家,將房屋賣給了王某,並很快辦理了過戶手續。
又過了一個月,母親的病情穩定後,小張聯繫到了李先生,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房屋已經賣給了王某,小張的要求遭到了李先生的拒絕。
感到不快的李先生還來到法院起訴,認為小張是違約在先,因此自己有權解除合同。而小張也通過朋友了解到了李先生將房屋另行出售的事實,於是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於是兩方吵到了法庭上,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診斷
買家逾期付款 賣家解約前須通知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趙鴻江律師分析認為,這個案件的關鍵在於違約責任的認定。“小張沒有如期支付首付款,確實是一種違約行為。”趙律師分析道,“但是問題在於,一方出現了根本違約,並不代表合同自動解除。”趙律師説,“根據法律的規定,李先生必須通知小張。在通知到達小張之後,合同才算正式解除。”
但是在本案中,李先生並未對小張做任何通知。所以雖然小張的逾期付款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但雙方的合同依然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故在房屋買賣合同被依法解除前,李先生也就不能以另行出售房屋的事實行為為由解除合同。”趙律師説。
對方失聯 用什麼辦法通知?
李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認為,不是他不想通知,而是他根本聯繫不到小張。但趙律師分析,李先生是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進行通知的。“根據司法實踐,李先生可以使用快遞方式或登報方式發出催促付款通知,限定小張在某個期限內必須支付錢款。如果小張仍然沒有支付,李先生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李先生能夠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而小張一直沒有履行合同,李先生就可以以小張根本違約的理由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在未經小張同意的情況下,就將房屋賣給了王某並且已經過戶。最終,法院認定李先生的行為屬於“一房二賣”,屬於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李先生雙倍返還定金。
雙倍返還定金罰則
如何適用?
定金根據擔保目的不同,可以分為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趙律師認為,本案中約定小張向李先生支付定金30萬元,並且在支付首付款時轉化為首付款,可以認定合同中約定的是違約定金,也就是定金是為小張向李先生支付購房款提供擔保的。
“定金罰則是指違約的一方需要承擔與定金金額相等的損失,因此給付定金一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趙律師認為,由於李先生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可以援引定金罰則進行判決,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房屋買賣交易金額巨大,交易環節多,程式複雜,涉及的房源性質也是多種多樣,屬於專業性非常強的交易類型。”趙律師認為,普通消費者經歷房屋買賣交易的頻率較低,對交易風險普遍預估不足,容易上當受騙。並且房屋買賣交易往往涉及交易雙方重大切身利益,故提醒廣大消費者通過專業仲介機構、律師提供專業的服務來避免爭議的發生。
本報實習記者 劉蘇雅 J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