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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曾斷電合同到期起糾紛

  • 發佈時間:2015-03-30 05:29:3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

  蔣某經營了一家品牌服裝店,為了擴大銷路,他看中了余姚某商場內的一個店舖。2012年10月,蔣某與商場協商後簽訂租賃合同,年租賃費15萬元,租期一年。

  2012年11月,蔣某搬入店舖並進行裝修。但裝修期間與商場發生矛盾,之後商場曾對蔣某的店舖採取停電措施,此後雖然恢復了供電,但蔣某一直耿耿於懷。2013年11月,租賃合同到期,商場向蔣某提出是否續約,未得到蔣某的答覆。而蔣某由於就裝修、停電等問題一直與商場協商,並導致店舖長時間處於非正常經營狀態,蔣某認為商場應當予以賠償,因此,雖然協議到期,卻不肯搬離。

  去年年初,商場向余姚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蔣某搬離承租房屋,並支付租賃費。

  〔説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租賃合同2013年11月到期,按照相關規定,商場在履行通知義務的前提下,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

  對於蔣某提出賠償要求,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商場無故停止供電對蔣某經營造成影響,雖然此後商場恢復供電,但因此給蔣某造成的損失商場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法院判決雙方租賃關係解除,蔣某與商場辦理交接手續,蔣某的損失與商場的租賃費分別計算後互相抵扣。

  (陳文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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