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七成工程均私自發包
- 發佈時間:2015-03-26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縣委書記一句看似漫不經心的推薦、一個隨便的介紹,就能決定土地轉讓給誰,政府投資項目由誰來幹。缺少監督與制約的權力之下,相關法規制度顯得蒼白無力。2014年底,寧夏銀川市賀蘭縣原縣委書記方仁因受賄4000多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寧夏改革開放以來金額最大的受賄案件,專家表示,該案件暴露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仍然是廉政建設的“雷區”。
經濟大發展縣委書記得“實賄”
近年來賀蘭縣房地産行業的迅速發展,給賀蘭縣經濟騰飛注入一劑強心劑。賀蘭縣先後榮獲“最具投資潛力中小城市百強縣”和“最具區域帶動力中小城市百強縣”等一系列“百強”稱號。
賀蘭縣大發展大建設的同時,公共資源交易量也隨之猛增。在這個讓無數領導幹部“中槍落馬”的廉政高危領域,原縣委書記方仁同樣未能倖免。法院判決顯示,方仁在2005年至2013年期間共接收96個單位、個人共177次賄賂,金額共計人民幣3395萬元、美金44萬元、歐元43.8萬元。而其在擔任賀蘭縣黨政一把手期間就受賄達3900余萬元,佔其受賄總額的97%。
“方仁將縣內70%的工程私自發包。”中央巡視組在向寧夏反饋巡視情況時一針見血地道出方仁的斂財之道。記者採訪發現,方仁在任賀蘭縣縣長和縣委書記期間,幾乎把賀蘭縣大大小小的土地出讓、工程建設當成了自家的事,他的一個招呼決定了土地出讓給誰,工程承包給誰,這個縣委書記的一句話都“含金量”極高。
2009年5月,銀川市一公司為了承攬賀蘭縣物流園內的道路路燈工程,送給方仁10萬元現金。經方仁對相關負責部門打招呼,最後這一公司順利承接了這一路燈工程。
2012年,一房地産公司老闆劉某直接將100萬元現金送到方仁家交給方仁妻子,希望方仁能照顧公司生意。後來賀蘭縣有約3.33公頃土地要出讓,方仁為了“回饋”劉某,打招呼要求將土地出讓給該房地産公司。最終賀蘭縣一副縣長在方仁的安排下將這片土地分三塊招拍挂,確保劉某拿到了其中一塊。
除了土地出讓和工程承攬,方仁利用手中權力為企業做的事越來越多。據了解,賀蘭縣內的土地變更事宜、政府工程款支付等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事項都是方仁打招呼斂財的渠道,一時間縣委書記方仁“拿錢辦事”的風格在賀蘭縣的企業界廣為熟知,求其辦事送錢幾乎成為潛規則。
編造虛假招投標材料
直接發包工程
在我國,土地出讓有招拍挂制度,工程承攬有招投標制度,但是這些制度為何在縣委書記權力面前卻如同白紙一張?
“我擔任賀蘭縣縣長和書記的同時,也是縣土地領導小組的副組長和組長,縣內土地流轉和出讓的位置、面積、價格以及性質變更都要經土地領導小組研究把關後再轉交政府處理。因此,各類企業為了得到位置好、面積大的土地,儘早取得土地證,採取多種方式給我送錢。”方仁在庭審中説道。
從方仁諸多犯罪事實中可以看出,黨政一把手在公共資源交易中所謂的“研究把關”、“推薦介紹”其實為他們插手交易提供了冠冕堂皇的機會。
如今在網上仍能搜到2010年一篇題為“賀蘭縣縣長方仁赴重大工業項目現場辦公”的新聞,文章稱,方仁現場辦公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各種困難,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單純。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方仁在2010年春節前收受一生物科技公司50萬元賄賂。2010年春節後,方仁就率領一幹領導赴企業進行現場辦公,為這一公司在工業園區解決了約57.33公頃工業用地。
方仁曾在接受調查時説道:“我只是做了介紹和推薦,並沒有明確講要把工程交給誰,但在現行體制下,我的介紹推薦和指定其實是很難區分的。”
一位基層幹部告訴記者,縣長、縣委書記主持常務會議、常委會議,擔任各種“領導小組組長”,可以輕易地把自己的意志以集體研究決定的形式錶現出來,這樣下面的人很難違背領導意願。
不僅難以違背,具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的部門為了實現領導的意願,還要通過“技術手段”繞開制度的約束。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一位專業人士告訴記者,為了讓領導中意的人拿到土地、工程,有的工程項目可以化整為零繞開招標直接指定,有的設定特定門檻排除潛在中標人,在賀蘭縣他們甚至直接發包工程,然後再事後編造虛假的招投標材料。
寧夏檢察院反貪局反貪綜合指揮處處長王平選説,黨政一把手的權力過大,缺少監督,導致權力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裏很容易突破這些制度約束,成為典型的“牛欄關貓”,難以監管。
“限權”斬斷亂伸的手
如何有效遏制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腐敗?不少專家建議,解決問題的根源在於,杜絕權力對交易市場行為的干涉。不少地方已經在探索斬斷伸向市場的權力之手。
寧夏在2014年出臺了“一把手”五不分管的規定。寧夏各地方和部門“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財務、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這五項工作,從源頭上避免黨政主要領導通過“研究把關”或“推薦介紹”的方式插手公共資源交易。
在重慶,當地規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財務、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行政審批和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以此來制約“一把手”的簽字權、話語權、操控權等權力。廣東省、安徽省也要求“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並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從參與者變成監督者,通過合理分權,使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離、相互制約。”王平選説。
記者從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了解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公共資源交易後,招標單位的領導進場“監督”的情況明顯減少,交易平臺接到的投訴、質疑數量也明顯下降。
另外,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寧夏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王福生認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其實已經比較完善,現在急需的是加強制度的執行力,提高破壞公共資源交易程式和規則的違規成本。
相關專家建議,還應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審計、監督力度,對插手公共資源交易的領導幹部要依法嚴懲。對行賄的企業也要讓其付出代價,建立黑名單制度,剔除在招投標領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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