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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企業爭奪徵信標記誰是誰非

  • 發佈時間:2015-03-26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文海宣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一起徵信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在北京海淀法院審結。原告綠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盾公司)訴被告青島綠盾徵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公司)、金信企業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信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徵信標誌、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元。

  2013年3月15日,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實施,推動了我國徵信市場的發展,也促進了徵信企業開展搶佔市場和用戶群體的激烈市場競爭。企業徵信本意在於鼓勵各經營主體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徵信企業作為設定標準,評價其他企業誠信水準的企業,更應注重合法自律經營。本案即是徵信企業不誠信經營的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綠盾公司訴稱: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創作完成了包括題為“11315企業徵信綠盾標誌”在內的四幅美術作品。被告青島公司、金信公司在其經營的zgxypt.com網站將其中的三幅美術作品作為企業標誌進行使用,並在該網站上發佈文章《王端軍,你真是賊喊捉賊》等文章損害本公司聲譽,並擅自使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11315。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曾作為我公司的代理商,其侵權行為具有主觀惡意。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公司經濟損失等50萬元。

  被告青島公司辯稱,公司對涉案標誌作品登記在先、商標註冊在先,未侵害綠盾公司的權利。公司獲得“11315企業徵信綠盾”標誌著作權登記時間早于綠盾公司主張作品的登記時間。綠盾公司提交的作品與其登記的作品不同。公司的宣傳有事實依據,無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綠盾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金信公司辯稱,公司未使用涉案美術作品,未在任何市場對外經營。公司與青島公司為關聯企業,但是獨立法人。綠盾公司提出的網站非公司經營。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不同意綠盾公司的訴訟請求。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企業徵信標誌、中國徵信標誌等標誌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要件,可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為作者。綠盾公司與青島公司雖然均主張其法定代表人參與創作涉案作品,但均無法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創作及發表情況。雙方對涉案作品均持有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在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翻作品登記證書的記載情況。

  關於中國徵信標誌,通過綠盾公司提交的證據可知,其經營www.11315.com全國企業徵信系統,該系統于2013年3月14通過《通遼日報》發佈中國徵信標誌,可見綠盾公司使用中國徵信標誌時間早于其進行作品登記時間,也早于本案證據顯示的www.zgxypt.cn網站使用該標誌以及青島公司對中國徵信標誌進行作品登記的時間。

  雖然青島公司就近似的企業徵信標誌獲得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時間早于綠盾公司相關作品登記時間,但綠盾公司通過2014年2月18日的《金融時報》、2014年3月12日的《中國工業報》發文介紹11315全國企業徵信系統時刊載有該標誌,而青島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獲得作品登記之前創作或使用該標誌的事實。

  本案中,考慮到中國徵信標誌與企業徵信標誌主要用於指代雙方開展的企業徵信服務,應屬商業性標記,同時結合綠盾公司的上述使用情節、本案訴訟之前沒有證據顯示他人就中國徵信標誌與企業徵信標誌向綠盾公司主張權利的事實以及青島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記載青島公司創作併發表相關標誌時,青島公司實際尚未成立的矛盾情形,法院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原則認定,綠盾公司為中國徵信標誌與企業徵信標誌的著作權人,對此享有著作權。二被告未經綠盾公司許可,通過青島公司經營的www.zgxypt.cn、www.11315.tv網站使用綠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中國徵信標誌、企業徵信標誌並使用實質性相似的標誌的行為,侵害了綠盾公司享有的著作權。金信公司未直接經營www.zgxypt.cn網站,但該網站公告內容、企業簡介等表述內容已明確表明金信公司同樣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實,應當與青島公司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對於www.11315.tv網站中的兩篇文章,雖然明確提到“王某一直在賊喊捉賊……”,“王某……十足的大騙子”等言論,但就全文而言,主要表達了代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徵信企業對王某(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綠盾公司不滿,其中使用的“賊喊捉賊”、“大騙子”、“亂象一片”、“報應”等措辭,本案中並無客觀事實可予證明,屬於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了王某為法定代表人的綠盾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詆毀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對綠盾公司的主張,予以支援。

  關於綠盾公司在本案中提出11315構成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二被告在經營中使用該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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