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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仲介費交易糾紛頻發:有人沒細看條款就簽名

  • 發佈時間:2015-03-25 15:35: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許琛 蕭燕儀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州市房地産仲介協會不久前發佈的工作報告透露,去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04宗,同比減少了四成。羊城晚報記者調查發現,在二手房交易中,除了買賣資格、稅費、貸款額度等問題外,仲介費也成了交易糾紛的重災區。仲介費糾紛多源於簽合同時的細節問題,律師提醒,簽合同需謹慎,嚴防合同陷阱。

  街坊遭遇1

  所簽“購買意向”實為買賣合同——

  買房不成

  賠定金和

  仲介費

  有市民向記者報料稱,還沒找好房子就被仲介“忽悠”簽了買賣合同。剛畢業不久的劉先生(化名)手頭積蓄並不寬裕,打算在廣州買一套小面積的婚房,於是去仲介了解房源資訊。當時,五六個經紀圍著他進行了一番詢問,並立刻承諾會找到合心意且零首付的房子。接著,仲介要求他簽一份“購買意向”以確定雙方關係,劉先生將信將疑。

  “購買意向”簽過後,劉先生便收到要求繳納仲介費的通知。他一下懵了,還沒確定買哪套房子,怎麼就要仲介費呢?仲介稱,當時簽的所謂“購買意向”其實是《房屋買賣合同》,簽字意味著同意購買房屋,而且合同規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仲介費。還沒做好買房準備的劉先生急忙嘗試和仲介商量取消合同,後來才得知,仲介方面並沒有和賣家溝通要取消合同。最終,沒湊夠首付,買房子沒著落,劉先生被賣家和仲介雙雙起訴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裁定該買賣合同有法律效力,劉先生不得不既賠定金又賠仲介費。

  律師提醒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的張旭峰律師提醒:買家未看好房子前,不要和仲介公司簽訂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樓書、《存量房買賣合同》、《服務收費確認書》等。“沒想好就不要簽,通通不要簽,不管文件叫什麼名字。如果對方説不簽就不帶你去看樓,那你找下一家”。

  街坊遭遇2

  沒細看條款就按指引簽文件——

  事後發現

  仲介費不是

  協商好的價格

  “要簽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張A3紙,帶有很多條款,就像在銀行辦事一樣,他(仲介)説簽哪就簽哪。”另外一名市民這樣描述簽合同的情形。當時她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沒有錯,加之仲介在一旁催促有很多材料要簽,所以就按照仲介的指引簽字。事後才發現,仲介費一欄的約定並不是原來協商好的價格,而且合同末尾還有一行文字類似“霸王條款”:無論任何情況,買家在簽訂合同後,需要支付仲介費用,解釋權歸仲介公司所有。

  律師提醒

  張旭峰律師稱,合同是否構成“霸王條款”,還得視具體的條約內容而定。據了解,仲介公司一般有自帶格式的買賣合同,多數是在官方發佈的《房屋買賣合同》基礎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作出相應修改。

  有經驗人士指出,合同的約定內容至關重要,必須每條都看清楚,不明確的地方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例如,雖然買賣合同已有關於仲介費的條款,但為了保障仲介費的合理支付,可以另起草一份仲介費用確認書來補充細節,約定支付方式、時間等。

  街坊遭遇3

  買賣不成仲介費起糾紛——

  口説無憑

  手中無合約

  原件吃虧

  二手房買賣時,賣家一般享有特權,不支付仲介費。不過,記者了解到,仲介費的陷阱不僅買家遭遇到,連賣家也難以倖免。

  因為仲介費糾紛問題,市民王女士去年上過一次仲裁委員會,這次經歷讓她意識到合約原件的舉證作用。當時仲介承諾在一個月內賣掉王女士原有的房子,同時找合適的房源買進。據王女士説,與仲介協商好的仲介費是3萬元。而在找到房子簽買賣合同時,她看到合同上面寫著“3%仲介費”,算下來明顯比3萬元高。面對她的疑問,仲介向她解釋,合同上的仲介費只是公司規定寫法,並不作準,以仲介費用確認書上的為準。“既然也簽了另外一份,就沒再多心”,王女士説。一個月過去,仲介所説的一個月內賣掉房子的口頭承諾並沒有兌現,王小姐沒有多餘的錢付首付,想解除買房子的合同。仲介的態度是即使解除合約,她依然需要付3%的仲介費。該仲介公司回應,居間服務行為為市場行為,仲介費的支付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該公司向買賣雙方合計收取的服務費數額的確為成交價的3%,若遇特殊情形,服務費須相應增加或減少的,經紀人需按實際情況向公司提交報告,待公司核查並審批。

  “誰知道他會拿合同上的3個點來起訴我,房子都沒搞定,他居然還有理收仲介費。”雙方僵持不下,仲介起訴到仲裁委員會。該仲介公司法務部表示,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與居間服務關係是相互獨立的。仲介在買賣過程中,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對委託盤源進行推銷、尋找客戶、在業客之間傳遞交易資訊、帶領買家實地看房、協助買賣雙方進行磋商、協助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協助辦理網簽版買賣合同等。而從居間服務的角度,“仲介方促成合同合法、有效地成立,即可請求支付報酬。買賣合同的解除並不影響仲介合同的存在,亦不影響仲介費的收取,除非買賣合同的解除原因在於仲介方的過錯”。

  在仲裁委員會,仲介拿出買賣合同對質,王女士本想以仲介費用確認書為據證明商定的仲介費是3萬元,但當初簽好的仲介費用確認書只有一份,被仲介拿走存檔,自己口説無憑,被裁定照常支付仲介費。

  王小姐在糾紛過後,在網上發帖講述經歷,引來不少有過類似經歷的人跟帖回應,她認為,不留仲介費確認書原件給買方是仲介公司慣用的伎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該仲介公司稱,仲介服務費確認書是客戶對仲介費數額的確認,若客戶要求留存,會向其提供一份加蓋公司印章的確認書複印本。

  律師提醒

  張旭峰律師提醒:根據一般情況約定,仲介公司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有權收取佣金,因此要保留好簽訂的合約,至少要當事人人手一份,而且是原件,因為複印件在法律上的作用是有限的,它的真實性需要地方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印證。文/羊城晚報記者 許琛 實習生 蕭燕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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