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榜單出爐 房屋手機保健品投訴居前三
- 發佈時間:2015-03-15 08:55:00 來源:華西都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華西都市報記者吳冰清 實習記者寧芝
從2月26日起,華西傳媒集群啟動“華西3·15在陽光下消費”大型維權報道,截至3月14日,半個多月來,1200多名消費者通過四大渠道反映自己遇到的消費煩心事。經過統計,華西3·15投訴榜單出爐,房屋、電子産品成投訴“重災區”,關於保健品的投訴也高居“黑名單”前三,而老人則是這類侵權的受害者,佔了近八成。
房屋糾紛
房屋投訴佔“大頭”70%為合同糾紛
“去年新交的房子,現在主鋼筋露了一米在外面。”“約定2014年11月底交房,可到現在還沒有交付。”“説好的贈送面積,簽完合同才曉得是公攤面積,沒有寫入房屋産權證。”……
今年3·15期間,1200多條投訴中,有關房屋的問題依舊是投訴的“大頭”,佔到了31.52%。在這些投訴中,27%為房屋品質問題,70%為合同糾紛。
等了近兩年,唐先生終於盼到了新房,可驗房當天就讓他失望了:視線沒有宣傳的那樣開闊、小區綠化面積也沒有承諾的那麼大,“現在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為了享受一系列優惠,肖女士“一時衝動”付了三萬元定金,之後她覺得房子不太合適想要退款時卻被告知“定金”不是“訂金”不能退。
唐先生和肖女士並不是個例。半個多月來,380余名市民打進熱線“哭訴”當初是如何被熱情的銷售人員那天花亂墜的宣傳給騙了。
專/家/提/醒/
白紙黑字才有法律效力
口頭約定不算數
成都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陳曉曉稱,該類投訴主要表現在商品房開發商(含銷售商)以口頭承諾或約定等方式誤導消費者簽訂合同,未將口頭承諾或約定納入合同,導致現房實際情況與購買時開發商所提供商品房資訊存在不一致而引發的投訴。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消費者應該注意什麼呢?“一定要仔細閱讀每一條條款,口頭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將其寫進合同中。”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説,合同中要寫明權責和處理方式,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應該是對等的,要留意合同中是否有免除經營者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的條款。
問題手機
兩成投訴電子産品
一半都是問題手機
手機剛買一個月,卻頻頻出現當機和白屏的現象,唐先生網購蘋果5s手機的經歷有些不愉快。當他的手機被寄到蘋果公司進行故障檢測時,卻被告知,手機因為被拆卸過,不能保修。
像唐先生一樣買到“問題手機”的消費者並不少。1200多條投訴中,電子産品投訴有240多條,佔20.39%,其中,手機“擊敗”電腦、電視,成為投訴之冠。“問題手機”主要表現為自動關機、黑屏、無法充電。手機問題多多,售後服務同樣不盡如人意:萬女士的手機外屏壞了,維修點卻將內屏一併換了;手機三個月內壞了,因為曾在其他地方維修過,依舊不能享受三包服務……120多名消費者吐槽手機維修難、維修貴。
專/家/提/醒/
手機“自證清白”難
私自修理不享三包
為何手機投訴會成為重災區?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秘書長肖向榮認為,雖然新消法規定了“耐用商品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賦予經營者品質瑕疵舉證責任,但是手機是否屬於耐用商品範疇目前無明確的司法解釋,而消費者“自證清白”存在一定難度。
除無三包憑證外,未按産品使用説明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以及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卸造成損壞的情況,都無法享受三包。肖向榮建議消費者,當手機出現問題後,應及時拿著相關憑證去正規維修點維修。
虛假宣傳
保健品效果多誇大
八成受害者為老人
食品問題也是消費者關注的重點。除了食品的以次充好、過期以及衛生等問題外,保健品成了食品中的投訴熱點:4000元買了烏龍養血膠囊,吃了後一直拉肚子;電視廣告上推薦的染髮膏,用了三盒一點效果都沒有;網上買了四瓶油,説可以防止各種疾病,到貨後就跟一般的油一樣……
范先生的奶奶從2013年開始購買保健品,已經花了11萬。“不讓她買,就説我們不孝敬她。”范先生説,他的奶奶買的藥都是有人專門來小區給老年人推薦的,他在網上一查發現這些藥並沒有許可證。
在保健品的投訴中,近80%的受害者都是老人,還有15%是愛美的女士,她們買的主要是減肥藥或美容藥。吃了這些“保健品”,沒有效果已算幸運,還有不少人出現拉肚子或過敏等症狀。
專/家/提/醒/
別信“免費贈送”
購買保健品應去正規藥店
成都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莊衛兵分析,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是由於老年人獲取相關商品資訊的渠道相對單一,容易輕信廣告宣傳。由於這些商家並無固定場所,消費者一旦發現被騙後,維權也存在一定難度。
“推銷員大都是抓住了消費者的心理弱點。”莊衛兵提醒,消費者不要貪圖便宜,輕信所謂“免費講座”、“免費贈送”、“免費體驗”等,在購買保健品時,一定要到正規醫院、藥店、商場。
3·15問
耗不過 惹不起 管不了
如何消除消費維權“三大痛”
在消費者維權的過程中,三大障礙使得消費者維權可謂“難於上青天”。一是大部分消費者舉證能力弱,耗不過訴訟流程。二是品牌方“阻撓”,消費者鑒定無門。三是電商助長異地交易,傳統管轄權藩籬成為維權軟肋。
消除維權“三大痛”,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專家指出,除消費者本身需要提升維權意願和維權能力,更需要包括消協、法院、工商等多部門的協助,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打破屬地管理的藩籬。 據新華社
3·15知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是“霸王條款”
今起7種情況將被認定為“霸王條款”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今日實施,第十二條明確了“霸王條款”的7種具體形式。一些商家在優惠卡上打出“最終解釋權由本公司所有”等內容,也許你已習以為常,但《處罰辦法》明確了,它也是“霸王條款”!
7種情況包括: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5.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6.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7.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