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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糾紛消費者只能打客場官司 因先天處於劣勢

  • 發佈時間:2015-03-13 17:57:14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二中院建議作特別規定由消費者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跟攜程出了糾紛,只能到上海長寧區法院去打官司;跟淘寶賣家起了矛盾,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去起訴……這些網購中的格式合同,已經讓網購消費者在消費維權中處於先天劣勢:客場打官司,哪怕只是時間和路費成本,已不是人人都能承擔的。二中院上午發佈消息説,去年已審理了兩起此類管轄權異議案件,這種新的案件類型需要讓網購者多加注意。

  去年多個基層法院都受理了消費者因網路購物與電商發生糾紛之後,消費者前來起訴的案子。但是電商公司往往根據服務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中院發現,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臺初次消費時,必須同意電商公司事先擬定的服務協議,否則無法完成註冊。這類服務協議對一般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如果不同意,消費者根本無法完成註冊。

  這個條款相當於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費者住所地等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消費者不得不進行跨地域維權。這無疑將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費者望而卻步,放棄維權。

  二中院認為,如果電商公司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該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應當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長許英説,電商公司在擬定服務條款時,對服務協議中協議管轄之類的關鍵條款應採取大號字體、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顯示,如果消費者可能産生疑問,就應該通過備註等方式加以説明。

  按照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通過資訊網路訂立的買賣合同,可以將買受人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但在協議條款對管轄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上述條款不足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充分保護。

  二中院建議,在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規範時,可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對此類糾紛的管轄作出相應的特別規定,由消費者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這樣也可以倒逼經營者進行誠信經營,提高服務品質,從根本上推進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記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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