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自保約定到家門口打官司 法官:涉霸王條款
- 發佈時間:2015-03-13 16:34:1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攜程約定到上海 淘寶約定到杭州 法官:協議管轄涉嫌霸王條款
攜程規定,有糾紛只能到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起訴;淘寶則要求到其住所地杭州起訴,如果不同意,根本就不能註冊,更別説完成購買了。
二中院法官表示,消費者只有買了假貨或者接受服務出現問題,想起訴索賠才發現電商為“保護自己”,早已定了規矩——出現糾紛只能到電商老家打官司。
12日上午,二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法院認為,這種協議管轄條款涉嫌霸王條款,提醒消費者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網購 先同意有糾紛到電商老家起訴
2014年,二中院審理涉網路購物協議管轄條款的案件2件,為新出現的案件類型。案件類型主要是管轄權異議的二審案件。一審法院就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上訴到二中院的案件。
法官發現,這類協議管轄條款多為格式條款。消費者在網路購物平臺初次消費時,必須同意電商事先擬定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對一般糾紛的管轄法院進行了約定,消費者不同意就無法註冊。
比如《攜程旅行網服務條款》中約定,“因用戶通過攜程網預定任何産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
《淘寶服務協議》就糾紛的管轄寫明,“一旦産生爭議,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跨地維權增加成本 使消費者放棄維權
法官表示,網購消費者遍佈各地。一旦出現問題,按照管轄協議,不得不到電商所在地進行跨地維權。這無疑將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費者望而卻步,有人甚至放棄維權。
“法院應對電商的管轄條款進行實體審查,如果電商未以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或者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應當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法院建議 電商避免制定不利消費條款
為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法官表示,消費者在註冊用戶時要認真閱讀服務條款,了解網路購物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或發生糾紛時進行有針對性的訴訟。
法官建議電商避免制定對消費者明顯不利或嚴重增加消費者負擔的條款,同時對相關條款應當充分履行提示義務,“對管轄之類的關鍵條款,應用大號字體、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顯示,對消費者可能有疑義的條款可以通過備註等方式加以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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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商品標簽標注與實物不符,法官支招消費者如何索賠。
上午的發佈會,法官稱,如果是與食品、藥品有關的商品,消費者應依《食品安全法》,可要求10倍賠償,如果標簽標注涉嫌欺詐,消費者應依《消法》,要求3倍賠償。
二中院法官介紹,2013年以來,二中院審理的消費者維權案件中,九成被告為知名商場、超市。
這類案件原告多為職業打假人,這些人在大超市發現商品標注不符,往往在該超市多個分店購買並索賠。如馮某在某大型超市六家分店購買同一款涉案商品,以標簽標注執行標準已廢止起訴要求“3倍賠償”。“如果全部勝訴,能夠獲得近萬元賠償。”
法官稱,修訂前的《消法》規定,受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一,修訂後的《消法》規定退一賠三。《食品安全法》則規定經營者明知所銷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請求增加貨款金額十倍的賠償。(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