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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檢察權在人民監督下依法獨立公正運作

  • 發佈時間:2015-03-12 05:46:2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萬祥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將該《方案》印發實施。

  “此次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既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一系列改革部署的具體落實。”3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負責人就《方案》有關問題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了解,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03年8月建立以來,對規範檢察權運作、提高檢察機關執法水準和辦案品質等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這項制度的深入實施和相關法律的修改,一些問題逐漸凸顯,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決。

  此次《方案》提出,要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擴大監督範圍,完善監督程式,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人民監督員從資訊庫中隨機抽選

  《方案》總體分3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第二部分提出了6個方面的重點任務,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方案》提出了很多新舉措和辦法,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其中明確了6個方面的改革任務。”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指出,改革的內容涉及選任機制、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機制、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等。

  其中,在改革選任機制方面,《方案》明確,在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分別設置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和選任程式,綜合考慮報名者的政治素質、代表性和群眾基礎等因素,選任人民監督員,並規定在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

  作為一種來自檢察機關外部的監督力量,人民監督員如何産生、能否中立公正地監督檢察工作,是保持這項制度生命力的關鍵。2004年以來,檢察機關不斷探索,先後試行了多種選任方式。但是,檢察機關仍然深度參與選任管理工作併發揮著主導作用,人民監督員的外部化選任管理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

  “《方案》明確提出,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資訊庫中隨機抽選産生。”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表示,自此,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完全脫離檢察機關,從制度上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增加復議程式保證監督效果

  “《方案》新增了4種監督情形,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與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相銜接,另一方面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重點的有關要求。”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説。

  具體而言,修改後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新的職責,並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等情形加強了監督制約。另外,在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階段,“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案件屬於人民監督員監督情形。2010年,考慮到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已加強了內部監督,故不再將其列入監督範圍。鋻於逮捕是一項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將“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案件納入監督範圍,實現內外部監督制約相結合,既是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也更有利於逮捕決定權的依法正確行使。因此,《方案》重新將這類案件納入監督範圍。

  同時,《方案》提出了復議程式。對此,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表示,目前,規範人民監督員制度運作的文件是2010年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按此規定,人民監督員對所監督案件形成表決意見後,按程式提交檢察機關審查。如果檢察長不同意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但是,如果檢察委員會的最終處理決定還是與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不一致,檢察機關向參加監督的人民監督員作出説明後,此次案件監督程式即結束。許多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一次監督而無救濟程式,監督評議容易流於形式,監督效果很難保證。

  對此,該負責人指出,有權利就有救濟。針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效力偏弱、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未被採納時缺乏救濟程式等問題,《方案》設置了復議程式,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説明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一次。

  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

  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也使參與更有針對性。實踐中,許多人民監督員反映,在開展監督工作時,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

  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指出,針對這些問題,《方案》提出建立3項機制:一是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每個檢察機關都要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便於人民監督員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和發現監督線索。二是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檢察機關要告知舉報人、申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有關人民監督員可以進行監督的事項,他們就有關情況可向人民監督員反映,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監督程式。三是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制度。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執法評查等工作,可以邀請、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

  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

  《方案》提出,要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對此,該負責人表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客觀需要。日前,中央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方案》時強調指出,“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引入外部監督力量,改變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具體程式和要求,健全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機制,是對司法權力制約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該負責人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必須注重立法的引領作用,加快推進立法工作。早在試點階段,黨中央就明確要求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10多年來的探索實踐和理論界的持續關注,為立法提供了實踐基礎和理論準備。最高檢在對各地試點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先後3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建議在相關法律修訂中加入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內容,並就人民監督員制度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問題向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議。

  “下一步,將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研究論證,積極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該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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