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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印發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3-11 05:48:2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將該《方案》印發實施。《方案》著眼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的外部監督制約,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從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知情權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改革任務,人民監督員制度自此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式等內容。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分別選任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不得互相兼任;為提高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代表性,《方案》規定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自薦方式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還要求從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産生的人民監督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等。

  《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監督員管理方式,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人民監督員資訊庫,並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人民監督員履職期間應當作出保密承諾,不得洩露案件涉及的國家和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資訊等。

  《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範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即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明確了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産生程式、案情介紹程式、評議表決及審查處理程式等。規定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資訊庫中隨機抽選産生,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本案訴訟參與人的,不得擔任該案的人民監督員。同時,《方案》為有效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效力偏弱、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未被採納時缺乏救濟程式等問題,專門設置了復議程式,規定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説明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一次。

  《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明確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及執法檢查機制等。規定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涉案財物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民監督員查閱,掌握案件辦理情況。

  《方案》提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明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

  《方案》還就如何抓好各項改革任務的落實,從組織領導、協同配合、保障舉措和宣傳引導等方面進行了安排部署。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一項探索創新,從2003年起經歷了先期試點、擴大試點、深化改革等多個階段,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實踐活動中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於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有利於健全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有利於防止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現的差錯,有利於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把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佈局作出具體部署。最高檢、司法部按照中央部署,在認真總結十多年來制度運作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研究出臺了該《方案》。《方案》的出臺,將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的亮點之一是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從制度上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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