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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公信力 加強檢察權力運作監督制約

  • 發佈時間:2014-09-17 15: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記者 李萬祥)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確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為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省(區、市),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式。其實,9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印發《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下稱《方案》),確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同步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試點工作。

  9月17日,中國經濟網記者就《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相關問題專訪了最高檢辦公廳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文件中對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確部署。經最高檢、司法部研究,報中央領導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礎性工作。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提高人民監督員制度公信力,加強對檢察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對於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問:為何改變原有的選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

  答:作為一項外部監督制度,監督主體即人民監督員應該由檢察機關以外的單位或部門負責選任管理,才能從源頭上保證制度的公信力和監督的實效。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主動創設的一項制度,在制度試點階段和擴大試點工作之初,為及時啟動和推廣這項工作,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後産生的。2010年10月,最高檢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至今,各地檢察機關主要實行由上一級檢察院和“選任委員會”兩種方式選任人民監督員,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各個檢察院自行選任人民監督員監督自身執法辦案活動的矛盾,從程式上加強了對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的保障。

  為從根本上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最高檢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進行了重點研究。在深入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高檢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的改革思路。自2013年10月以來,最高檢與司法部通過多次協商並組織開展聯合調研等活動,就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達成了一致意見,認為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監督員工作實際,有利於強化司法民主,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渠道;有利於體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外部監督屬性,加強對司法權運作的監督制約;有利於綜合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更好地促進國家民主法治建設。後經最高檢和司法部商議,制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部分省市開展改革試點工作。

  問:為何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

  答:修改後刑訴法確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賦予檢察機關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職權,並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等司法權行使加強監督制約。《方案》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現問題的三種情形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

  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實行以來,在實際運作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式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弱化了監督效果,制約了人民監督員工作的健康深入開展。《方案》針對這些問題,從完善監督前、監督中的程式,設置復議程式,建立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等方面作出調整。

  問:為何設置復議程式?

  答: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實現要有健全的程式作為保障。實踐中許多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一次監督評議,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式,影響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工作的積極性,監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證。為此,《方案》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問:如何保障人民監督員知情權?

  答: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監督知情渠道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監督員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監督員案件的案源問題,更好地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必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

  比如,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建立案件臺賬既是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監督員發現監督線索、啟動監督程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對職務犯罪立案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情況,扣押財物的保管、處理、移送、退還情況,以及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情況建立相應臺賬,供人們監督員查閱,便於人民監督員掌握案件辦理情況和發現監督線索。

  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控申部門接待屬於本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舉報人、申訴人時,應告知其在控申部門處理完畢後,對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反映。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環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執行搜查、扣押時以及執行凍結後,應向舉報人、申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告知有關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的內容。相關告知文書附卷備查。

  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方案》建議,在開展職務犯罪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執法評查等工作中,應邀請和組織人民監督員參加。在查封、扣押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務和文件時,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作為見證人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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