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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司法部印發《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 發佈時間:2014-09-17 15:3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記者 李萬祥)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確定了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寧夏為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省(區、市),明確了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式。根據《意見》,人民監督員將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參與具體案件監督的由檢察機關從司法行政機關建立的人民監督員資訊庫中隨機抽選確定。

  根據《意見》,人民監督員分為省級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省級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設區的市級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和縣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直轄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直轄市各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負責選任。

  《意見》指出,選任人民監督員應遵循確定名額、組織報名、審查公示、公佈名單的程式。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初任培訓,建立人民監督員資訊庫和考核制度,及時掌握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數量、能力等基本情況。人民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5日印發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下稱《方案》),確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同步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試點工作。

  《方案》強調,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在原有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等3種情形納入監督範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式。

  《方案》要求,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規範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確定程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紹程式,設置復議程式。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以及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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