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放並舉 良法可期
- 發佈時間:2015-03-10 05:52:2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在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總結立法法施行以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實踐經驗,適時修改立法法,其完善法律體系頂層設計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我國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立法權如何劃分,是規範立法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關鍵。細觀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許可權的“收”和“放”成為濃墨重彩的一筆。
收得怎樣,放又為何?先看“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由全國人大有關機構組織起草,這些都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重點內容。立法是我國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收回原本就屬於立法機關的權力,讓立法機關在立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這是當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之道,也是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當前,行政部門在法律制定過程中仍有著相當大的影響。行政部門主導立法權,雖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少弊端。比如,行政部門起草法律,不可避免會將部門利益法律化,忽視公民權利保護,也易導致實際執法中部門之間相互“扯皮”、“打架”。再如,一些地方政府隨意發佈“紅頭文件”,限制公民權利特別是人身、財産權利,更是違反立法法的行為。可見,“收”就是通過法律的繩索束緊權力的籠子,讓權力不再任性。
再看“放”。當前,我國正全面深化改革,諸多改革試點相繼推出,同時經濟社會仍處在中高速發展階段,法律固有的滯後性表現得愈加明顯。通過“放”,將部分立法許可權授予有關地方,是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如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有利於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當然,這種“放”並不是“任性地放”,基於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必然會對授權附加很多限制條件。比如,草案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但同時也將立法許可權定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確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規定,不偏離法治的軌道。
法諺有雲:立良法于天下者,則天下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我們有理由期待,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將切實提高我國的立法品質和立法效率,讓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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