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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嚴防“部門利益法制化”

  • 發佈時間:2015-03-10 05:52:3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經濟日報》和中國經濟網記者就立法工作中的“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進行提問。

  杜絕部門“法外設權”

  在記者會上,本報記者提出,“立法實踐中,大量的法律案都是由政府部門牽頭起草,其中難免夾帶‘私利’,讓立法變味甚至變質。立法法修改將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鄭淑娜表示,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如何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法律化,是本次立法法修改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例如,草案注重發揮人大在立法當中的主導作用,從法律項目的立項、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審議,以及更多地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規定。

  同時,草案對完善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式也作了規定。按照草案規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要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不能由部門起草。同時,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要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地徵求意見,並要將行政法規草案公開、公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草案還對部門規章的許可權進行了規範。例如,草案規定制定部門規章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這就是我們常説的不能‘法外設權’。”鄭淑娜説。

  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的範圍

  鄭淑娜説,此次立法法修改明確了地方立法許可權的範圍,避免重復立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草案從事前、事中和事後建立了5大防線。其一,強調全面賦權、穩步推進。比如,草案要求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根據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綜合考慮確定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其二,草案將設區的市的立法許可權定在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其三,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其四,設區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才能施行。其五,草案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報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在審查時發現有違法情況的,要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糾正。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此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明確了稅率調整由法律規定。而提交大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這個規定。這在社會上引發強烈關注。

  “‘稅收法定’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原則,有一句話叫做‘政府徵稅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則。”鄭淑娜説,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把稅收制度從基本經濟制度中拿出來,同時明確提出,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的立法法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了規定。其中,“稅收”是在“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中規定。對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專設一項,旨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政府規章不能再“任性”

  一段時間以來,有的地方限行、限購、限號的政策讓老百姓“猝不及防”。鄭淑娜説,“首先看這個行為是否有法可依,比如政府制定規章規定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會涉及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利,其依據就是行政處罰法所賦予的一定數額罰款的設定權。”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權進行了規範。草案明確提出,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若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同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還開了個小口子,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政府規章滿兩年就失效了。”鄭淑娜同時指出,現在媒體提到的“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雖不屬於立法法的調整範圍,但是若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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