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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草案擬限制地方權力 深圳年末突限車

  • 發佈時間:2014-12-30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2014年末,深圳突擊實施汽車限購。昨日(12月29日)17時40分,深圳市政府就此召開新聞發佈會,當天18時起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自此,深圳市成為繼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和貴陽後第7個實施汽車限購政策的城市。

  記者注意到,就在此前不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審稿提出,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新華社稱,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隨著立法法的推進,深圳的限購做法很可能會引發其他城市效倣,一些地方“限令”或許會突然來襲。

  深圳加入汽車限牌陣營

  昨日下午17時許,離發佈會開始還有半小時,不少媒體記者就早已聞訊等候。17時40分,新聞發佈會正式開始,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副主任陳惠港表示,為緩解交通嚴重擁堵,改善大氣環境品質,自2014年12月29日18時起,在深圳全市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

  記者從發佈會現場獲悉,深圳市小汽車增量指標額度每年暫定為10萬個,視道路承載能力、大氣環境保護需要等情況適時調整。陳惠港補充表示,10萬個指標中,2萬個針對電動小汽車,其餘8萬個為普通小汽車,50%搖號,50%競拍,並積極探索與碳排放交易相結合的競拍方式,通過調控,不僅要解決小汽車增量問題,還要貫徹落實國家、省以及市部署的要求,體現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政策導向,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與應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朱廷峰表示,“據監測,深圳市中心城區晚高峰擁堵時長從2012年的38分鐘上升至2014年的55分鐘,目前機動車尾氣排放佔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成為主要大氣污染源,是導致灰霾天氣的重要原因”。

  不過在2013年7月,深圳市交通委員會曾鄭重曾表示,按照2012年市政府發佈的《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書》,深圳在加強交通需求調控方面,主要通過利用設施供應、經濟杠桿、出行管理和宣傳倡導等綜合手段,引導車輛合理使用,並“沒有限購計劃”。然而僅一年時間,限購政策的方向就突然轉變。

  此前,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深圳市提出了擬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調節交通出行、緩解交通擁堵的思路和措施。為充分聽取市民意見,先後召開了兩次聽證會。從聽證會情況看,徵收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存在較大爭議,大部分聽證代表不贊同,部分聽證代表提出了採取小汽車限購措施的建議。近期國家有關部門下發文件,對未列入國家、省兩級目錄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因此,路外停車場停車調節費等經濟手段目前無法推行。

  “對汽車實施限購政策,一線城市可能都會這麼做,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始終落後於人口和車輛增長,也是地方政府應對交通擁堵和環境惡化壓力,迫於無奈的最後選擇。”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記者表示。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沈榮對記者表示,深圳市進行汽車限購之後,將出現類似于北京和廣州等城市限購後的市場表現,將對國産自主品牌汽車産生不利影響。

  沈榮分析,由於汽車限購後,牌照資源成為稀缺資源,價格抬高,消費者往往具有一步到位的消費心理,傾向於購買大尺寸車、大排量車中高端車,1.6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市場佔有率大大下降,“而且一二線城市有示範效應,限購政策事實上倒逼了汽車消費結構的升級,對中高端車利好,而對於自主品牌車企則有不利影響。”

  立法法草案修正引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注。

  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二條,將地方規章、法規立法的程式正義明確書寫于法條,為地方政府的權力劃清了邊界,有望解決存在多年的地方紅頭文件權力過大、方向跑偏等問題。

  長期以來,地方通過一紙紅頭文件就隨意限行、限購等問題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質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式正義的問題。“半夜雞叫”限行、限購,好處是調控效果立竿見影,但實用主義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式正義,因此,從源頭予以規範勢在必行。

  財經評論員李文海告訴記者,限購限行措施,實際上是對公民財産使用權的一種外加的強制性限制,更是轉嫁城市管理責任之舉。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礎上形成秩序,無疑將會大大增加社會秩序管理者和維護者的責任。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正如有的委員所説,現在存在“國家的權力部門化、部門的權力利益化、部門的利益法定化”的現象,部門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關係上,往往強調“治民”。因此,在今後的立法過程中也要防止部門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更要經過人大的立法程式。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修正案擬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參加討論的全國人大代表認為,立法法擬賦予地方權力,但是地方一定要讓民眾參與,應召開聽證會,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日後獲得通過,那麼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記者注意到,深圳的限購有效期暫定為5年,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最終通過,怎麼協調?李文海分析,機動車限購許可權目前還有爭議,如果僅從規章上升為法規的角度,兩年以後,肯定還需要本級立法程式重新認定。

  一大波“限令”將來臨?

  深圳的限購做法會不會引發其他城市效倣?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告訴記者,目前立法法修正草案並沒有真正獲得通過,有交通和住房等城市管理方面壓力的地方政府很可能會集中出臺一些限購和限行政策。

  按照商務部研究院的一份報告,由於機動車保有量過大,很多城市都存在限購和限行可能。

  其實,對於如何防止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出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

  比如,劉振起委員説,考慮到許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比較高,對於怎樣徵求群眾意見應當規範得具體些,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召開聽證會、通過網路等媒介公開徵求意見這樣一些具體的內容明確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楊震認為,個別地方立法品質不高,建議在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評估制度,由立法機關委託第三方,對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這樣可以把好立法項目的準入關。

  但也不能將限購限行徹底否定,竹立家説,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如果僅以法規形式去進行城市管理,很多客觀情況會變化很快,可能會出現計劃趕不上變化的情況,地方政府有一定靈活度是合理的。

  他説,以限購和限行為例,城市發展過程中,有些特大城市和區域熱點城市有大量外來人口涌入,而城市管理則屬於屬地管理,這涉及到財政、人事等一系列問題,也是發展中國家需要普遍經歷的現象,完全否定限購限行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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