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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你的資訊“賣來賣去”,最高可罰款3萬

  • 發佈時間:2015-03-10 05:36:18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將你的資訊“賣來賣去”,最高可罰款3萬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施行前夕,省工商局公佈10大典型案例

  □通訊員 沈雁 本報記者 洪慧敏

  “劉小姐,我們這邊有一個商鋪,您要不要過來看一下”;“吳先生,我們這邊提供家裝服務,您要不要考慮一下”……大家都有這種體會,常常接到五花八門的商家“騷擾”電話,但苦於投訴無門。

  3月15日起,《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施行,它對“個人資訊保護”、“7天無理由退貨”、 “預付款消費”等多方面消費者權益及相應的處罰辦法作出了具體規定,違規者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為貫徹落實該《辦法》,工商部門從去年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中篩選了10個典型,提醒消費者予以警惕。這些案例涉及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向消費者虛假宣傳、謊報用工用料、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

  案例1:

  侵害你的個人資訊,最高可罰3萬元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某家裝公司經營場地檢查時發現,現場有部分樓盤業主資訊。

  原來,該家裝公司負責人為了推廣業務,提高公司業績,讓業務員從相關渠道收集了某樓盤部分業主名單。名單資訊包括業主姓名、所買樓層、聯繫電話等,且這些資訊均未經業主同意或授權。

  杭州市工商局認定,這家家裝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個人資訊,依法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這是全省首例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侵害個人資訊案。”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濫用現象日益嚴重,侵犯行為時有發生。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 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

  消費者個人資訊,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繫方式、收入和財産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消費者的資訊。

  對侵害個人資訊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案例2:

  有人騙老人買高價保健品,被罰10萬元

  2014年7月底的一個傍晚,溫州12315接到投訴,“有人在泰順某酒店利用健康講座變相向中老年人高價推銷破壁靈芝孢子粉,很多老人受其蠱惑,以每份3990元的高價購買……”

  工商執法人員等趕往酒店,發現現場確實聚集了很多正在聽健康講座的老人。一些老人不解地對執法人員説:幹嘛查他?他家的靈芝孢子粉很好的,連中國中醫健康研究院院長都在臺上連説它“好”。

  經工商部門查證,所謂的“中國中醫健康研究院院長”,是不良商人吳某請來的“冒牌貨”。

  吳某的套路是,先通過發傳單、送雞蛋的方式,邀請老年人到酒店聽免費健康知識講座,主講人假冒“中國中醫健康研究院”院長身份,高價變相推銷芝悅牌破壁靈芝孢子粉。

  泰順縣工商局認定,吳某行為涉及“經營標簽、説明書含有虛假、誇大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食品”,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最終,吳某為購買孢子粉的老年人辦理了退貨、退款。

  案例3:

  借微信虛假促銷,水果店受罰1萬元

  時下,一些杭城市民熱衷到微信上購買農産品,一旦遇到“坑人”的賣家,很多人只能自認倒楣。今後,這種“坑人微商”可能玩不下去了。

  2014年12月,紹興某水果連鎖零售企業為吸引人氣,通過微信平臺發佈“瘋狂車厘子”廣告,稱只要完成“下載活動APP客戶端、點擊我要分享、積滿29個讚”,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很快,廣告吸引了上萬人參與。

  然而,完成“集讚換禮”3個步驟的消費者到該公司總店,卻被告知必須先購買、充值一定金額的預付卡。一些憤怒的消費者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該公司故意在宣傳中隱瞞了辦卡充值條件。”紹興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相關負責人説,該公司推出的這項促銷活動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構成了合同違法。工商部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1萬元的行政處罰。

  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説,微信廣告、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是新興事物,“集讚換禮”是一種向不特定人群發佈的懸賞廣告。依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經營者在履行過程中通過隱瞞事實和隱藏設置條件誘使消費者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合同違法行為,應依法處罰。

  ■其他七大典型案例

  類型:不正當競爭

  案例4:金華某從事櫥櫃銷售的傢具用品店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將消費者引導、推薦至該傢具用品店處消費。設計師獲得客戶業務總價的5%-10%返利。工商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業賄賂,對該家裝公司處罰5萬元。

  類型:虛假或誇大宣傳

  案例5:2014年3月,嘉興有消費者去巴厘島自由行,通過網上的巴厘島代理Vivian訂了酒店和行程,共付款8000元。到巴厘島後,消費者發現所有承諾都沒有兌現,便向工商投訴。經工商部門查證,被投訴的嘉興某商務諮詢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經營業務許可,對其處以1.2萬元的罰款。

  案例6:2014年8月,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5名購房者投訴舉報,稱湖州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其一商業樓盤銷售中,使用印有“某某樓盤與某某學校僅咫尺之遙,居住於此,學校簽約便可直接就讀!優秀學區房,錯過即是過錯”的廣告宣傳。但是,5名購房者購買了5套總價570.9萬元的住房後,發現小孩無法入讀廣告上宣傳的學校。經查實,工商部門對該房産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

  案例7:2014年8月,新昌縣市場監管局在執法中發現,某咖啡廳購進商標為“戀巢”、包裝袋上標注有“藍山風味”字樣、生産商為東莞市戀巢食品有限公司的原料咖啡豆,以“藍山咖啡”的名義向消費者銷售。新昌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咖啡廳屬“虛假宣傳”,依法處以1萬元罰款。

  類型:商標侵權

  案例8:2014年7月4日,海鹽縣工商局檢查了海鹽某塗料科技公司,在,生産車間內發現標注“立邦”、“多樂士”、“嘉寶莉”等字樣的家居裝飾膠水,共314桶。該公司負責人無法提供上述商標權利人許可證明材料,涉嫌侵權。工商對其處以3萬元罰款。

  類型:用工用料不足

  案例9:溫嶺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卻騙消費者以整瓶結算,多餘機油則被拼裝成整瓶後重新銷售。工商部門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4687.59元,並處罰了11萬元。

  案例10:台州的陳女士在臨海某珠寶店購買了一條千足金手鍊。經鑒定,其黃金含量是99.00%,不是含量為99.9%的千足金。工商對商家處以1.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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