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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為權力設限 限購限貸不能再任性

  • 發佈時間:2014-12-28 07:22:00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為權力設限 防止部門和地方利益法律化

  限行限購,地方政府不能再“任性”

  綜合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後將匯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嚴格規範地方政府許可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劃分。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後獲得通過,那麼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權益

  對於如何防止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出臺,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

  劉振起委員説,考慮到許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比較高,對於怎樣徵求群眾意見應當規範得具體些,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召開聽證會、通過網路等媒介公開徵求意見這樣一些具體的內容明確作出規定。

  列席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楊震認為,個別地方立法品質不高,建議在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評估制度,由立法機關委託第三方,對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這樣可以把好立法項目的準入關。

  不難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內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權益。只要關係到公民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于法有據。通過對地方政府規章與法規的許可權劃分,也進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權力的邊界。二是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嚴格按照一定的層級關係,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確定這種關係。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原來的立法法“非常原則”,很多規定和法條有很強的概括性,這樣很容易造成對公民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一亮點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限行、限購、搖號,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都是在極端情況下施行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確實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達到公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各級政府需要不斷提高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水準。這就需要立法時更加注重拓寬群眾有序參與的途徑,廣泛凝聚社會共識。與此同時,也要防止有些部門和地方利益被法律化,不能讓公民權利被“合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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