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制定進程將加速 專家:5-8年時間較合適
- 發佈時間:2014-10-29 07:1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法典編纂制定進程將加速
專家稱目前編纂民法典已具條件,不應操之過急,五至八年時間較合適
《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産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部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實際利益、法學界多年期盼的法典,制定過程一波三折,至今未能出臺。昨晚,多名民法學者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中央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意味著這部法典制定過程將加速。
【問題】
民法典缺失易現同案不同判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員孫憲忠介紹,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只是由一些單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體,欠缺科學化體系需要的分工與配合這些最基本的因素,也缺乏板塊之間的邏輯,導致民法立法的“碎片化”。
“某人網購一台熱水器,因為該産品品質不合格,導致漏電使其遭受傷害。在該案中,法官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時,擺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管理法等,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的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法官往往難以作出選擇。”在一次演講中,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形象地解釋了民法典缺失造成的尷尬。
王利明説,由於民法典的缺失,導致實踐中法官所用的法條形形色色,一些法官僅憑自己對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於一審中法官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二審中法官又適用合同法或侵權法,從而導致兩審的裁判結論大相徑庭。
【現狀】
民法領域單行法比較完備
王利明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説,目前民法典已經具備編纂條件。法典不同於單行法的彙編之處在於,單行法為數眾多,彼此之間相互重復,法典的一個重要優勢在於“資訊集中”,以後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據。
孫憲忠認為,我國在民法領域頒發的單行法比較完備,如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等,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民法典的編纂應該穩妥和科學一點。
【展望】
專家建議民法典先立總則
對於民法典的編纂前景,王利明建議,民法典應當首先設立總則。總則之中應當包括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法律行為、責任。民法典的分則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分則部分包括人格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債權總則和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相信四中全會後,如果加緊推進民法典編纂,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出臺,但具體時間不好説。”王利明告訴新京報記者。
孫憲忠説,一些編纂技術問題需要考慮,比如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用什麼邏輯將它們用在一起。他認為,編纂民法典不應操之過急,用五至八年的時間比較合適。
■ 縱深
民法典4次啟動從“打包”到“分拆”
被法學界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公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受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1998年啟動的第四次起草工作,雖然在2002年首次審議,但因分歧太大,最終不了了之。
前三次制定因歷史原因中斷
據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介紹,新中國建立以後,立法機關曾幾次推動民法典的制定。由於歷史原因,被迫中斷或難以通過。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專門的班子開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在該草案完成後,由於1957年的反右派鬥爭和1958年的大躍進等政治運動,致使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斷。
1962年,中共中央開始糾正經濟工作中的“左傾”錯誤。根據毛澤東主席發出的“不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國人大組成專門的班子,負責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由於“文革”到來,民法起草再次夭折。
“文革”結束以後,中共中央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糾正“左傾”錯誤,並實行改革開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經過3年努力,于1982年5月先後草擬了四個民法草案,其中第四個草案即通常所説的“民法典第四稿”。由於當時我國剛剛開始實行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形成,社會關係處於轉型期,尚不穩定,導致該草案在當時很難通過。
2002年民法典草案存分歧
1998年1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邀請民法學者王家福、江平等一起座談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認為起草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當時,專門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編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草案。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員孫憲忠説,2002年民法典草案只是把當時生效的一些法律簡單堆積到一起,沒有考慮到系統性,其中甚至保留了一些落後的規則,比如“土地不能買賣或進入市場”。他認為,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跟不上社會的發展。
鋻於民法典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在條件成熟後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編纂停滯十多年 如今應該重啟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但單行法律中,有大量涉及民商事法律制度。
據民法學者介紹,這些法律可以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涉及傳統民法典的內容的法律,如婚姻法、繼承法等;第二類是涉及傳統商法範疇的單行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破産法等;第三類是其他性質的部門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事規範,主要包括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等法律部門中所包括的民事規範,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産管理法、反壟斷法等。
孫憲忠介紹,在世界各國,民法體系化的基本目標是頒布民法典。通過民法典的體系整合作用,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與衝突就能夠被消除,因此,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化、科學化的最佳道路。從2002年至今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停滯了十多年了,現在正是應該重新啟動的時候。
民法典
●總則
(現有民法通則)
●物權法
(2007年通過)
●合同法
(1999年通過)
●人格權法
(尚未制定)
●婚姻法
(1980年通過新婚姻法)
●收養法
(1991年通過)
●繼承法
(1985年通過)
●侵權責任法
(2009年通過)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2010年通過)
(據2002年提交審議版本)
四次起草民法典
●1954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由於1957年的反右派鬥爭等政治運動,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斷。
●1962年
全國人大組成專門的班子,負責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由於“文革”的到來,民法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1979年11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2年5月先後草擬了四個民法草案。由於當時剛剛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形成,社會關係處於轉型期,導致該草案在當時很難通過。
●1998年1月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專門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編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草案。但由於觀點爭議過大,制定工作停滯。
本版采寫/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