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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民法典是國家走向文明的體現

  • 發佈時間:2014-11-18 01:00:2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召開中國民法典總則立法研討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孫憲忠表示,制定民法典是我們這一代人多年以來的心願,這一次編制民法典,學術力量和法制社會條件是歷來最好的。尤其是四中全會以來,中央對依法治國有決心,也有實際的構想。現在,我們也擁有一批專業化程度高、學術水準高的民法學家,所以我們應該有信心和決心。

  孫憲忠首先談到民法典的編纂問題。他説,人類社會進入文明之後,有系統的法律和國家時期,而後進入制度文明,不僅僅是民間行為的規範,更是對國家的各個方面的調整。這種制度從古到今是進步的表現。人民主權等思想運動與民法典運動,將民間活動法典化,是擴大人民權利縮小國家權力的體現。在沒有編制民法典之前,國家制度的形態是落後的,編制民法典之後,國家制度形態的各個方面逐漸走向了進步。我國也曾經編制過幾次民法典,説明我們認識到民法典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在,民法典的制定正式提上了日程。

  依法治國需要扎紮實實的民商法制度

  孫憲忠認為,制定民法典有幾個注意的要點:

  一是,民法典是民事立法體系化和科學化的産物。

  以前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是不理性的。法律的體系化和科學化不是想擴張法官、檢察官的權力,恰恰是限制他們的權力。要把各種抽象的知識變成更有體系化、更有邏輯的東西,對此,我們應該肯定它,不能認為這是背離人民的、繁瑣的。過去我國在體系化和科學化上做得比較少,致使最高法院不斷編制司法解釋,也是迫不得已。

  二是,民法推進社會進步的作用顯著。

  法國民法典的頒布最為典型,原來法國是相對落後的國家,民法典編制以後國力變強。德國也是一樣,對工業尤其是工商業的發展有很大作用。其他國家也是。把普通國民的權利寫清楚,體現了國民的重要性,把人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我國以往很少講到制度文明,人類的發展是需要制度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我們很肯定,就是制度文明的體現。我們認識到其重要作用,這是我們制定它的基礎。我國已經制定了很多的民法特別法,都對我國的經濟和政治發展有很多的作用。從我的調研中看出,人們對國家的法律有很多的不滿意,但對民法的意見不是很大,而是對憲法體制中的問題相對意見較多。人們對民法典的制定還是很支援的,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三是,制定民法典需要重新認識民法典的社會公用。

  我們一方面知道制定民法典很重要,一方面又有障礙,尤其是繼受前蘇聯法的觀念,認為民法不重要。

  我國的經濟基礎已經是市場經濟,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民法應該是我們應當推行的法。我國的民間社會已經存在,並且有很大的發展。婚姻、合同、公司投資、轉讓、許可使用上的意思自治已經存在,主體、法律關係、責任已經彰顯。法律體系需要整合,需要這樣的民法典,學界對民法典制定的認識還不夠。我們討論依法治國時,有的人認為這和公法有關,和民法無關。應該認識到依法治國需要扎紮實實、實實在在的民商法制度,否則依法治國只能是停留在馬路上喊口號的階段。之所以有這種錯誤認識,是因為很多人沒有經歷過民法訓練,不知道這才是真正的法律依據。一個國家講法治,必須把理想落實到一個個的行為規範中去,主要是靠民法典。拿破侖的民法典深入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也深深影響社會,歷史上認為他是進步的思想家。我也希望咱們扎紮實實去做。

  當前最迫切的是民法總則的編制

  孫憲忠接著提出,需要解決六個理論和實踐問題。

  首先是思想認識的問題,要從體制改革的層面來認識民法和依法治國的關係。

  第二個問題是應該加強對民法固有制度的一些研究,主體、權利、責任的制度,研究還不夠。

  比如主體制度,民法通則的法人形態在當時是具有積極意義,但已經不符合現在。公司、企業的資産來自國家的授予已經不符合時代。法人制度和商法脫節太大,民法要作為將來的民商基本法這方面會有問題。還有智慧財産權怎樣立法,還有很多問題要做。以往的民法,對法律更新、反映現實的問題考慮不夠。

  第三,民法的制度體系脫離現實的問題。中國社科院做了很多的努力,我了解最多的是農村土地的問題。城市中的“集體”和“勞動人民群眾”是誰都搞不清楚的。起草物權法時我心中有些隱痛,總是對規則有些不滿,覺得不能滿足現實。

  第四是民法立法的整合問題。民事立法幾十年中有許多的不協調問題,是需要整合的。

  第五是研究民法和民法特別法之間的關係,怎樣協調互相照應。

  第六是民法立法的規則、規範問題。立法是很理性的問題,不是搞口號就能解決的。

  孫憲忠最後談到當前編制民法典最迫切解決的民法總則的編制問題。他説:總則是綱領性的文件、最基本的理論體系。有些人認為《民法通則》應該延續,有討論意義,這立不住腳。《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當時還是計劃經濟。《民法通則》實際上已經被掏空了,156個條文中只有不到十個還在起作用,其他都被特別法替代了,只有人格權部分有條文在適用,這是我們要下力氣首先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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